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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福建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简章
来源: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网 阅读:933 次 日期:2015-04-14 12: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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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本次考试报名采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已确认报名费网上缴纳成功,方为报名成功!(报名费不含教材费)

一、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 4月20日至5月3日

2、报名照片上传: 报考人员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照片处理工具软件(可直接点击下载或到福建人事考试网相关下载处下载),使用该软件报考人员自行对要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处理,生成文件名为'报名照片.jpg”的照片文件。只有通过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并自动通过照片审核。报考人员进行报名时,系统默认使用注册时的照片。

3、全省(除厦门)现场资格审核时间:5月4日至5月5日(现场资格审核后考生如有修改任何信息,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现场审核)

厦门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详见厦门人事考试测评中心网站www.xmks.gov.cn。

(注:2013年和2014年曾报考且报考级别不变的报考人员免于现场资格审核;其余报考人员均需到所属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核;异地转入福建考试的报考人员需重新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如本人无法到场审核可委托他人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

4、网上缴费时间: 4月20日至5月10日(报考人员须通过资格审核后方能进行网上缴费)

5、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8月28日起

6、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9月5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2:00— 4:30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9月6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安全生产技术

下午2:00— 4:30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7、成绩公布时间:11月中旬,考生可通过福建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

8、领取证书时间:省直考区预计从2016年2月起(具体以网上领证通知为准),每周星期一、三上午办理领取证书事宜。各设区市办理领取证书事宜,可向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或考试中心咨询。

二、各设区市现场资格审核地址及联系方式 (点击进入)     

三、资格审核要求

1、2013年和2014年曾报考且报考级别不变的报考人员无需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异地转入福建考试的报考人员需要重新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原报考信息中学历、职称、工作单位有变更者,须于规定的审核时间持有效证件及复印件连同报名表一并到所属报名点进行审核修改,身份证升位的报考人员可按新18位身份证号码进行报名。

2、首次报考人员于网上报名后,须用A4纸打印《资格考试申报表》(不需要另外提供照片),统一于规定的审核时间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属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

(1)单位介绍信或直接在《资格考试申报表》上盖章(以上均须注明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年限)。

(2)身份证、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免试条件的还须提供有关执业资格证书及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台湾居民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网上报名、缴费办法和程序

1、本次考试报名采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报考人员均需进行用户注册并记录用户名及密码(可登录福建人事考试网www.fjpta.com从网上报名入口登录);登录后选择考试,填写报名信息,并打印报名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各报名点通过现场资格审核,方可进行网上缴费。

2、报名费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其中《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按每科62元标准收取,《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3个科目按每科58元标准收取。

3、如遇缴费问题请拨易宝支付24小时客服热线4001-500-800或登陆易宝支付在线客服http://www.yeepay.com/html/x/index.html。

4、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已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为报名成功!

5、报名结束(网上缴费截止时间)的60个工作日后,考生可凭身份证件并提供报名序号到所属报名点领取发票。发票领取时间为2个月,逾期未领不予保管(省直考区发票领取咨询电话:87615506,各考区考生可咨询各报名点)。

五、考试级别和科目

1、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并经审核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2、考试设4个科目。具体为:《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六、考试地点

我省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将视报名情况确定考点,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七、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不含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下同)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二)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文件精神,凡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八、免试条件

1、对符合报考条件,并在2002年9月以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2、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应于现场审核截止日之前提供相应免试材料,并经报名点审核方为有效。

九、报考条件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参加工作后,又取得国家承认的正规学历的报考人员,其取得学历前后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时间可累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并申请注册执业。

十、考生须知

1、应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场规则”,并按要求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考生应诚信参考,自觉遵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在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将进行雷同试卷的认定和处理。

3、考试科目共4科,除《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外,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混合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二)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三)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4、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客观题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配发草稿纸,考后收回。

十一、考试用书

需订购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的考生可访问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站,网址:http://www.chinasafety.ac.cn。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10.《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替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9.《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10.《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1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1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14.《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7.《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18.《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19.《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20.《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

21.《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2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23.《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

24.《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25.《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附: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简历

易贤网温馨提示: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简历》来源于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网,最近更新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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