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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的通知》(闽教考〔2014〕10号)精神,为了确保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经我校领导会议研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2、学院代码:12927
3、学院地址:福建省泉州市
4、学制:三年
5、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6、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7、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8、学院网站:http://www.hgu.com
9、学院邮箱:zsb@hgu.cn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计划
第三条 招生对象
高职招生:招收参加2015年福建省高职招考的考生;
第四条 招生计划
2015年高职招考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汇总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办法
第五条 录取办法
(一)学院参加高职招考批次的录取,招生录取工作在省考试院的组织、监督下进行,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二)体检要求按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录取。
(三)我院2015年高职招考面向高中生招生的各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照考生专业基础课、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四)根据教育部关于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的改革精神,经我校领导会议研究,凡报考我校面向中职生招生专科各专业(除音乐类、美术类外)的考生,其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应达到省定的专科保底线,且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没有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1.我校面向中职生招生的财经类职业技能测试全权委托黎明职业大学组织,计算机类全权委托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土建类全权委托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组织,教育类全权委托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组织。请考生务必按照以上各学校在官网上公布的时间、地点、测试办法和相关要求参加测试。
2.录取时,专科各专业均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合成的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占综合分的比例为85%,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占综合分的比例为15%。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照考生专业基础课、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报考我校面向中职生招生美术类专科专业的考生,以其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作为我校的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我校不另行组织职业技能测试。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应达到省定的专科保底线。录取时,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考生的专业基础课、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六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否则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七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在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新生的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查。
第八条 对于报考材料弄虚作假或体检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给予退学。
第六章 收(退)费标准
第九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每人每学年7500元-—8500元。
2、书本及代办费:根据需要按实核收。
第十条 退费标准:学生因故转学、退学、死亡以及其它原因终止学业,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学费和住宿费按《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退费。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者给予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二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大专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可自主择业,或由学院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协助推荐就业。
第八章 招生监察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由纪检及有关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组,根据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举报或申诉电话:0595-87481926
第九章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日常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邮编:362121
联系电话:0595-87354000 87354001 87354002
传真:0595-87355032
QQ:189888522 189888622
第十七条 录取现场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5- 87355032
传真:0595-87355032
联系人: 曾老师(手机:13599292824 63168847)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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