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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院校: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关于2015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师[2015]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相关政策
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仍按《辽宁省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8] 73号)和《辽宁省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实践考核办法(试行)补充通知》(辽教发[2008] 74号)等文件执行。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参加实践能力测试按《辽宁省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践能力测试实施办法(试行)》(辽教发[2013]40)号文件执行。
二、认定权限
1.铁岭市教育局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和资格证书的管理。
2.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和资格证书的管理。
三、认定条件
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都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1. 政治思想: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意见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人员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填写。
2. 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1)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幼儿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教育类须大专以上学历)。
(2)初级中学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它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语文教师应具备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4.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国家统考或辽宁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考试合格。同时应完成辽宁省《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规定的内容(见附件,申请人自己下载并按要求完成)。
5. 教育教学能力:通过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试。《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完成情况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试结果作为是否通过认定的依据。
6. 身体条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对师范院校考生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进行体检;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按教育部教师资格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体检到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
四、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在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按要求在网上申报。
2.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认定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现场确认并提交认定材料,认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1)由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上下载)一式两份,要求双面打印并装订;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教育机构验证后将原件返回);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辽宁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8)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须完成辽宁省《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规定的内容;
(9)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背景为白色);
申请人应在认定机构规定的限期内提供上述材料。
3.各认定机构自认定材料受理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组建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五、注意事项
1.各认定机构使用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和认定。根据《关于2015年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的要求,确定好本地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并做好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宣传工作。
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于2015年4月25日—5月9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 5月11日—13日到铁岭市新城区政协办公楼0421室进行现场确认并提交认定相关材料。5月10日—20日持体检表到铁岭市金秋医院体检。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与户口所在县(市)区教育局人事股联系。
六、关于认定考试收费
按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教师资格考生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辽财非函[2013]62号)规定执行,每人收取180元。
铁岭市教育局
2015年4月1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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