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 法
第八节 刑 罚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在《刑法》中,刑罚特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对犯罪的外国人)九种。前五种为主刑,后四种为附加刑。
我国刑罚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强制方法。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制定或补充、修改《刑法》和其中的刑罚。
第二,刑罚是刑法中赋予“刑罚”名称的强制方法。只有在《刑法》中被称为刑罚的强制方法即第33条至35条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才是刑罚。
第三,刑罚是用以惩罚犯罪人的强制方法。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只处罚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对于无罪的人绝对不能适用。
第四,刑罚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裁判科处的强制方法。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适用;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适用,不经过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也谈不上适用刑罚的问题;法院只能通过裁判的必要形式来实现适用刑罚的权力。
第五,刑罚是分别由特定机关执行的强制方法。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由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行,管制、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刑罚从整体而言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受刑人的财产、政治权礼而且可以剥夺其自由甚至生命。
二、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在我国,法律制裁通常由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等处罚措施构成。刑罚是其中的一种,但它和其他制裁具有以下区别:
第一,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它不仅可以剥夺受刑人的财产、政治权利,而且可以剥夺其自由甚至生命。而其他法律措施绝对排除对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涉及违法人的人身自由,即使是剥夺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时间也极为短暂。
第二,适用对象不同。刑罚只适用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对其他违法者不得适用刑罚,而其他法律制裁主要适用于仅有一般违法行为但没有构成犯罪的人,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于犯罪人(在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的同时,也可以给予其他法律制裁)。
第三,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刑事审判机关适用,而民事制裁由国家审判机关中的民事审判部门适用,行政制裁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适用。
第四,适用根据不同。刑罚只能由法院根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予以适用,而其他法律制裁分别依照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适用。
第五,确立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最高立法机关确立,而其他法律制裁可能由其他有关机关制定。如行政法规可以设立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立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但行政法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无权规定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