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成“十一五”提出的环保目标,我们就必须改变目前无偿或廉价的环境使用制度,推进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努力构建环境保护机制。
第一,要进一步通过立法明确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使之成为我国所有污染物排放管理的基本原则。当前,我们要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为政策依据,认真总结淮河等重点流域和电力等行业“总量控制”的实施情况,力争尽快出台总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办法及配套政策。
第二,要改变排污许可证的行政授予方式,通过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逐步实现排污权有偿出让。(一)要扩大污染物许可证管理的范围,不仅对污水、二氧化硫等重点污染物,对所有污染物的排污行为,均要实行许可证管理;(二)要改变许可证的行政授予方式,采取招标、拍卖或政府定价等方式有偿出让;(三)政府有偿出让排污权给企业,要形成排污权的一级市场。政府必须根据每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和环境容量现状,合理出售排污权,通过一级市场实施对环境容量的宏观调控。
第三,要认真总结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为推动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和政策,建立排污权交易的法律体系;二是通过立法等手段,加快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有效制止滥用和非法转让排污权,杜绝蓄意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的买卖行为,要对超标排污进行严厉处罚,通过这些措施确保排污权在二级市场上能够正常交易;三是政府可以通过组建专业的排污权中介机构,建立相关的信息网络系统等措施,为交易各方提供供求信息,提高交易的透明度,降低排污权交易费用。此外,政府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减少排放、积极出售排污权的企业从资金、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排污企业破产或被兼并,政府应该鼓励排污权作为企业资产进入破产或兼并程序。
第四,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加强环境监测、环境标准、环境执法能力建设,为环境有偿使用提供保障措施和制度环境。(一)要建立健全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当前,应尽快开展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工作,通过认真评估环境立法和各地执行情况,完善环境法律法规。要建立和完善环境技术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努力使环境标准和环保目标相衔接;(二)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三)要加强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
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涉及的主要是政府和企业之间利益的调整,所以财政收入政策、支出政策、税费政策等财政政策的调整和改革是该项改革的重要内容。为尽快推进改革,必须加大财政政策改革力度,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