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云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2560,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296号,邮编 650106。
第三条 学院为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为云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具有普通专科学历的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院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
2.起草本院招生章程,制定招生工作方案;
3.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院情况和录取规则;
5.依据教育部和学院有关规定,招收学院现有专科层次各类别学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院录取工作中产生的遗留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按时完成有关招生管理部门交办的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 我院专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 我院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选拔人才。
第八条 我院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将根据生源状况和生源质量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九条 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进行投档。投档后,我院按照考生实际考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和退档。
第十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由于各种原因,省级招办未将考生电子档案投放到我院的,我院概不负责录取。
第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各类弄虚作假的学生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 学院学费标准为:每学年 8000元/生。另外,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 800-1200元/生。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871-8314770, 6217745,6217746,6217748,6217749网址:www.ynjgy.com,电子信箱:jgyzb@126.com。
附 则
第十五条 因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制定的适用于省内范围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我院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我院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科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院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云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云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200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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