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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红河州司法局 阅读:1028 次 日期:2015-06-14 17: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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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司法局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54号)和《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1号),现就红河考区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红河州所辖的13个县(市)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5)品行良好。

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6年应届毕业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考区设置

2015年,云南省国家司法考试设置昆明、曲靖、红河、大理4个考区。

昆明考区:包括昆明市、玉溪市、普洱市、西双版纳州;

曲靖考区:包括曲靖市、昭通市;

红河考区:包括红河州、文山州;

大理考区:包括大理州、保山市、丽江市、临沧市、楚雄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

(三)报名方式与时间

云南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缴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节假日不进行信息审核工作)。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持护照报名的,报名时应当承诺本人护照合法有效,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需提供护照申请地或签发地有关部门证明。

2.本人毕业证书。

(1)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网址:http://www.chsi.com.cn)

对未能查询打印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因报名人员网报时,错误录入毕业证书相关信息,导致不能在学信网上查询验证的,考试成绩合格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时,必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以上学历证明材料的,责任自负。

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高等教育学历认证代理机构,可受理学历认证申请,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2号。

(2)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3)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4)报名人员报名时不具有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补办毕业证明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3.本人放宽地户口簿。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人员的户口簿主页及本人信息页,应打印有“户号”。没有打印户号的老户口簿,请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发。

报名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已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网上填报信息时,对“是否选择放宽地方政策”选项,按“否(放弃)”处理。

4.本人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上传本人近三个月内2寸(46mm×32mm)、彩色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应注意妥善保管。

上传电子照片要求:

(1)本人近三个月内正面、免冠、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证件电子照片,照片必须清晰完整,显示双肩、双耳,不得佩戴首饰,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

(2)电子照片文件类型为jpg格式。

(3)电子照片标准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

(4)电子照片文件大小为40KB≤文件大小≤100KB。

(5)为便于报名人员提交符合规定格式和文件大小的照片,报名人员可参照报名网站《电子照片制作指南》编辑,但不得对照片内容进行拉伸、液化等ps操作。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具有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上述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

(五)考试费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云发改收费﹝2005﹞1077号文件的规定,在网上填报个人信息且上传照片成功后的第3个工作日起,再次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通过网银支付功能缴纳报名费每人250元整。根据考务管理软件设计,特别提醒:报名人员须于7月5日24时前上传照片,并于7月10日前网上缴费成功,否则,视为无效报名。考试费缴纳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且不得再选择其他报名地重复报名,同时须牢记自己设置的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信息修改、下载打印准考证、下载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报名人员在进行网上缴费时,应当仔细阅读网上支付指南和提示信息,谨防假冒网站诈骗,可以使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的网银卡进行缴费。报名缴款完成后,系统将自动生成“云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报名人员若需发票的可于7月11日至20日的工作日期间,持该电子票据到报名地所在的州(市)司法局换取发票。

因报名人员的原因致使报名无效或不能参加考试的,已缴纳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六)准考证

报名人员可于9月4日至9月1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自行打印的准考证务必清晰,能够准确识别面部特征以及相关信息。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9日、20日。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54号)。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登录云南国家司法考试网(网址:http://www.gjsk.yn.gov.cn),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为维护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平公正,请各位考生参考时遵守如下规定和考试纪律:

1.红河考区所有考场已配备考试专用文具:包括黑色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擦,考生每场考试使用后须放回原处,不得带出考场。考生参考时,除带齐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外,其它自备文具及资料,均不得带入考场。

2.各考场统一配备了电子钟,考生自备的各类钟表,均不得带入考场。

3.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不得带入考场。

4.云南省所有考点入口处,均设置了安检通道,扫描参考人员准考证、识别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场拍照进行人脸识别比对,请各位考生于每场考试前,自觉配合工作人员的操作,顺序入场。为避免安检拥堵,确保考生按时进入考场考试,建议考生提前到达考点。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于9月21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9月24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于9月24日晚20时至9月28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11月下旬,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必须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一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条件报名,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四、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按照司法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通知规定和要求办理。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红河州司法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辅导。

红河州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点及联系电话:0873-3197027

红河州司法局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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