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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程序、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
一、医师定期考核情况介绍
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二、考生注意事项
2015年考核对象说明:
(一)一般对象。按照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的考核规定,2015年的一般考核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经注册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执业(助理)医师且2014年未进行医师定期考核的执业(助理)医师(即截止2014年12月31日注册满两年且未完成近两年执业情况定期考核的医师);2014年参加了市卫计局委托考核机构组织的医师定期考核并合格的考生在《医师执业证》加具有2013-2014年周期医师定期考核考核合格印章的医师,此类人员不用参加2015年医师定期考核,应参加2016年的医师定期考核。
(二)提前进行考核的对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为此,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变更执业地点或拟变更执业地点且在本周期内未进行医师定期考核的执业(助理)医师。
三、各县(区)卫计局、考核机构、医疗机构的注意事项及要求
根据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关于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3〕389号)和省卫计委《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根据考核医师情况不同,采用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两种程序进行考核。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考核机构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业务水平测评。
1.在本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在本考核周期内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在本考核周期内通过晋升主治医师、主治医师晋升副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晋升主任医师考试的,可免于业务测试。但执业助理医师考取执业医师不属于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
(三)除适用简易程序和免于业务水平测试的医师外,其他医师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必须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四)规范管理要求
1.加强组织管理。医师定期考核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对规范我市医师执业水平及行为、建立完善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有着重要意义,各县(区)卫计局要认真抓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制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架构并录入系统,加强对各考核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将适时对各县(区)卫计局和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工作中发现考核机构存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法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发现医师存在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该考核周期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
2.规范委托程序。本周期新增加的考核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的要求,报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确定是否委托其为考核机构。
上一周期已经是市卫计局委托的考核机构,应当于11月10日前将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调整情况、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具体实施方案等按要求报我局医政科审核,并在系统中录入,逾期未报的,机构内医师全部列入到市医师协会考核。
3.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区)卫计局、考核机构应根据本地实际加强与卫生监督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文书的书面通知等工作,并在做好各环节文书的证据保全。本考核周期内市卫计局注册的医师须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名单具体由市医师协会提供。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须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含未获考核机构同意或不申请延期等原因而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的按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经考核机构报送,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4.严格把关标准。各考核机构应当对考核流程、考核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尤其是良好行为记录的界定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界定。各考核机构拟与网络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医师定期考核的,应对其课件、试题的内容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充分利用网络教育培训考核的优势,根据考核对象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需要调整考核内容,特别是承担不具备考核资质医疗机构(如10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等)的医师定期考核的考核机构,应当将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控(如埃博拉、登革热等)、急救技能、抗生素激素的合理应用、过敏性休克的抢救等列为必修课程或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医师定期考核以考促训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市医师执业水平及行为,提高其预防医疗风险的能力。
5.加强与医师注册管理工作的衔接。
各县(区)卫计局、市医师协会做好医师定期考核与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衔接,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可以责令其暂停执行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定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和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人员应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注销其《医师执业证书》,保障我市医师执业的合法性和《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数据的真实性。
未参加本考核周期的在我市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册的考核对象,不能变更注册地点及多点执业,不能参加技术职称晋升考试。在下一考核周期(2014年至2015年)内拟变更注册地点到我市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应当严格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前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如未按照相关规定在外地市提前进行医师定期考核的,应当参加市医师协会的医师定期考核流程,经考核合格方可办理医师变更注册手续和多点执业手续。
(五)做好系统数据管理和档案管理。
1.逐级创建登录帐户。各县(区)卫计局、市属考核机构用户名的创建,由市卫计局统一分配。到市医师协会进行考核的医疗机构,由市医师协会统一创建或分配用户名。医师帐户由医师注册所在单位创建。
2.把握好时间节点。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考核机构要切实做好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网址http://dqkh.cmda.gov.cn)的数据和信息上报各工作,积极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相关工作,并把握好时间节点,因为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数据未报、漏报、迟报造成的结果,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3.汇总数据的管理。委托市医师协会行使市卫计局的数据管理职能,对《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医师定期考核总体数据进行具体管理、维护和上报。
4.考核档案归档管理。考核资料的存档由各考核机构具体负责。
四、相关文件
1.原国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
2.国家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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