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岗教师一经聘用,从报到之月起,按国家现行工资制度执行当地定级工资标准,其它福利待遇享受当地现行政策。在特设岗位任教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的,可在原定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含津贴)。”但我所在的县没有这么执行,请问可有办法解决?谢谢!
回复:可向省教育厅特岗办(省教育厅人事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