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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香洲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精神,为做好今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工作安排
(一)申报受理。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底,具体工作安排详见附件1。
(二)评审。
高级资格的评审:按省统一部署及各高评委要求进行。其中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间,分别待《高级统计实务》、《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省人社厅另文通知;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和委托广州、深圳、东莞市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具体时间另文通知。
中、初级资格的评审: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结束后20日内办理评审结果核准和发证业务。
(三)其它。
1.委托外地评审的,由被委托地(单位)另行安排。
2.今年起,开展安全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技工院校正高级教师评审试点,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3.今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恢复开展,执行我省现行的职称政策。
二、申报评审有关政策规定
从国家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珠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一)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方可受理。
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但无需出具委托函。
(二)申报两个系列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把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只允许现从事刑事侦察、技术侦察、审计、会计工作的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除上述四个系列外,均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四)我省对口援疆援藏及援四川甘孜州的专业技术人员,凡援助时间在1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同等对待。
(五)对个别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省内不能评审,需委托国务院部委或外省评审的,送审前申报材料须经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并出具委托函,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六)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七)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按粤人社发〔2012〕3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按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二)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
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
2、2015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4、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正、副高级资格的;
5、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资格的。
(三)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
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
2、2015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4、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四)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政策规定,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2年、2013年、2014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专业(系列)资格条件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2。
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执行原人事部、国家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对应的专业资格条件要求,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今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并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
(二)申报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的评审材料分别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三)申报人可登录我局门户网站(www.zhrsj.gov.cn)下载相关附件表格(方法:首页→服务→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业务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并按要求填写表格且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送单位审核和公示。另外,为提高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水平,今年须提交以申报人姓名命名的电子文档,包括:1、《()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评审一览表”之表三,word或pdf格式);2、《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评审一览表”之表四,word或pdf格式);3、《证书、证明材料》扫描件(单页粘贴有多份材料的需将相关证书、证明逐一扫描,jpg或pdf格式)。内容应与报送的纸质材料完全一致;(用光盘制作,盘面用油性笔注明申报人姓名、申报专业和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勿加贴标签)。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委托系列评审,相应评委会对申报材料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材料。
人事档案不在我市的流动人员在我市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还须提供学历、学位鉴定证明材料(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生成的学历证书在线验证报告(在有效验证期内)或省级教育部门开具的学历(学位)鉴定证明为准);
持未经我市确认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报评审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验)及评审表复印件(由档案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在各页面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签名并加盖公章);通过非人社部单独(或人社部会同国家其他部委联合发文)组织的以考代评方式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交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验)、考试报名表复印件(要求同评审表复印件)和省外实行以考代评的政策文件。
(五)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五、审核与评审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申报材料要求:
1.合法性。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
2.真实性。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反映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3.完整性。是否完整提交了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是否完整填写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中的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
4.时效性。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计算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及职(执)业资格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二)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审核申报材料要求:
1.审核数量。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送评材料目录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和齐全。
2.审核程序。重点审查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委托评审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矛盾等。
3.审核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本专业技术资格的范围和条件,不得超评审范围受理;有执业要求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报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范围是否相符,业绩是否依规取得。
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程序或不属本评委会受理评审范围的申报材料,及时说明原因,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或转给所属专业的评委会,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三)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织评审要求:
1.组织评委学习相关职称政策、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
2.组织评委充分评议。要创新评价方式,严格评审标准,提高评审质量。在对申报人思想品德、知识水平进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认真审阅申报人提交的业绩材料和论文著作,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和能力进行客观评价。评审组认为对个别评审对象的水平鉴定需由评审组以答辨方式测试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答辨者到会答辨;不按时到会答辨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3.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须履行评委签名手续,作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4.告知评审结果。按《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向申报人告知评审结果。
六、评审公示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实行“评前公示、评后公示”双公示制度,具体按粤人社发〔2014〕12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七、评审收费
(一)收费标准。评审收费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执行,即初级280元/人,中级450元/人,高级580元/人(对需要考试、答辩和论著鉴定的人员分别加收考试费10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和论著鉴定费200元/人)。委托外地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标准执行。
(二)缴费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申报人凭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费。
八、工作要求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要求,精心组织,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圆满完成。
(一)严格保密管理。评委会委员、专业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评委名单及评审中的各种意见履行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各评委会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含委托评审未经相应人社部门同意)的评审结果,一律不予核准,并视情给予通报批评。
(三)完善监督机制。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实施评委审阅材料主副审制度,同时要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四)加强督查宣传。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调纪律意识;要加大宣传力度,让非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有关职称政策,积极申报评审。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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