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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财政局、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5〕13号》和《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佛财会〔2015〕10号)等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全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开展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培训
2015年全区持证人员实行分类培训。根据单位类型共分为四类: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
1.《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
2.管理会计。
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
4.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5.《企业会计准则》。
(二)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
(四)其他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五)会计人员参加中央、省属各部门各种系统培训的,按《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手续的通知》(佛财会〔2014〕21号)执行。
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应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
三、参考教材
培训教材推荐使用财政部组织编写的有关书籍。培训教材由培训者自愿购买,各培训单位不得强行推销。
四、培训形式
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采用面授培训与网上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持证人员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
五、报名方式
(一)选择面授培训方式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持证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统一或个人报名参加在佛山市财政局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每期培训班培训2.5天,考试半天。
(二)选择网上继续教育培训方式的,持证人员在购买学习卡后(或通过网银支付方式)自行登陆佛山市会计学会网站(www.fskjxh.cn),进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按照操作说明进行学习并接受考试,网上学习时间24小时。
六、培训要求
(一)对持证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
1.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2.选择面授培训方式的持证人员,需参加由区财政局组织的集中考试,考试以开卷方式进行。考试合格的培训情况由区财政局在该持证人员的《佛山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进行确认登记;考试不合格的,需补考直至合格为止。
3.选择网上继续教育培训方式的持证人员,其培训及考试均在网上完成。凡参加佛山市网上继续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的,培训情况由系统自动记录到本人会计档案,无需在《佛山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上盖章确认。单位或个人均可以通过佛山市会计学会网站(www.fskjxh.cn)“网上继续教育记录查询”功能查询持证人员的网上继续教育情况。
持证人员可登录佛山市财政局或佛山市会计学会网站查询市财政局备案的市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以及网上继续教育学习卡购卡点。
(二)对培训单位的要求
1.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1)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培训。
(2)对每期培训班学员进行考核,了解培训者对培训效果的意见及建议,不断改进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3)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安排、收费标准、授课老师名单等)报区财政局备案。并填报《佛山市禅城区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申报表》(附件2)及《佛山市禅城区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员登记表》(附件4),培训单位负责人对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区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集中考试,并于考试结束15个工作日后将考试成绩发相关培训机构,并由培训机构通知持证人员。
2.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
相关附件详情请点击http://zwgk.chancheng.gov.cn/chancheng/cc305/201508/f47be47ca9254451a105c0b58c3e996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