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竞争和优化资源配置,必须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规范会计工作,打击违法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为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政府宏观调控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
会计监督可分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等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监督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第一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贯彻执行会计法律制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措施。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由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熟悉会计业务及相关法规、制度,对会计事项是否合法的界限比较清楚,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严格把关,实行监督,可以有效防范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所以,《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因此,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各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但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事情,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支持,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到人、财、物等诸多方面。《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具体要求是:
第一,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账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避免因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推诿,甚至越权行事,造成管理失控;
第二,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要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
第三,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应当相互制约。
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会计法》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的职权,《云南省会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具体是:
(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云南省会计条例》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制止、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制止无效时,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或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三)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者。
(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