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教人〔2015〕13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将2015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根据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通知,2015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求于2015年12月前结束。请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宣传、认定工作。
二、分级管理
根据《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规定,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各县(市)教育局现场确认、丽水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认定,其中市直、莲都区及开发区的申请认定人员直接到丽水市教育局现场确认。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现场确认和组织认定,其中市直、开发区的申请认定人员由莲都区教育局负责现场确认和组织认定。
三、收费标准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46号)精神,并报经市物价局同意,对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试人员可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每人280元。已经取得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员不再组织考试,也不收取考试费用。
四、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一)网上报名
申请认定人员请于2015年10月8~20日(工作日上班时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请区分全国统考及非全国统考(原省考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者及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报名入口。2017年后将不再受理非全国统考人员(2011年前入学的普通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相应教师资格除外)。
(二)现场确认
申请认定人员带上相关材料到户籍或人事档案所在地教育局进行现场确认,其中市直、莲都区及开发区的申请人员直接到丽水市教育局人事处(囿山路12号)现场确认。各地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安排详见附件。逾期未确认者将不能参加本次认定。现场确认时,请各县(市、区)教育局告知申请人员关注“丽水教育网”,认定工作相关信息将适时在网上公布。现场确认时请携带:
①《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报名时打印,复印成A3幅面双面单张)
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户口簿或人事档案所在的单位(人才交流中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⑤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专科毕业后取得非全日制师范本科毕业文凭的还需带师范专科文凭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中确定不了是否师范类的还需复印大学读书期间的成绩);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⑦非师范类毕业人员还需提供《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或《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⑧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审核上报
各县(市)教育局于10月26日前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统一用档案袋每人一袋装好后上报,提供材料包括前四(二)所要求的材料复印件(加盖相关科室公章)及《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四)体检
各县(市)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各县(市)教育局组织安排;市直、莲都区申请认定上述资格人员由市教育局于10月20日下午组织进行。
(五)教育教学能力考试
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者和在学习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类毕业生,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按规定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考试时间为11月上旬,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请各县(市、区)教育局务必认真组织,按时完成。各县(市、区)教育局在认定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和市教育局人事处联系,联系电话:0578-2626070。
丽水市教育局
2015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015年下半年丽水市及所属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网络报名现场确认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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