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将青田县2015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管理与收费
根据《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规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本县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资格的,其现场确认工作由我县教育局负责,组织认定工作由丽水市教育局负责(具体要求请参见丽水市教育网相关通知或通告);本县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其现场确认和组织认定工作由我县教育局负责。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46号)精神,并报经县物价局同意,对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试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每人280元。已经取得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员不再组织考试,也不收取考试费用。
二、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一)网上报名
申请认定人员请于2015年10月8-19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请区分全国统考及非全国统考(原省考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者及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报名入口。2017年后将不再受理非全国统考人员(2011年前入学的普通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相应教师资格除外)。报名前,请到丽水教育网下载并仔细阅读《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网上报名操作指引》。
(二)现场确认
请申请人于10月20-22日到青田县教育局人事科(鹤城街道龙东路32号,教育局三楼)现场确认,逾期不来确认者以放弃论,将不能参加本次认定。现场确认后,本县认定的相关信息将在《青田教育网》适时发布,请各申请人员关注。申请高中、中职、中职指导师资格人员请适时关注《丽水教育网》相关信息。
现场确认时请携带以下材料:
(1)《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负责鉴定,且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为保证网上报名材料与认定材料的一致性,必须在网上报名完成后下载,再复印成A3幅面双面单张);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簿或人事档案所在的单位(人才交流中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此件只需社会人员提供,本县正式公办教师可不提供);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专科毕业后取得非全日制师范本科毕业文凭的还需带师范专科文凭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中确定不了是否师范类的,还需复印大学读书期间的成绩,以供鉴定);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非师范类毕业人员还需提供《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或《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9)《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现场确认时填写,统一体检后由县教育局提供);
(10)与网上报名所用电子照片同一底版的2寸照片4张(其中2张贴申请表,1张贴体检表,留1张贴证书用)。
(三)体检
体检工作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申请人自行体检无效,逾期不参加体检者以放弃论,将不能参加本次认定。请各申请人员于10月23日(星期五)上午8:30前到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参加体检(水南新址门诊二楼体检中心,空腹、带身份证和体检费)。因故不能参加体检的申请人员,请提前电话告知。
(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已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和在学习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类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的,按规定需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申请高中、中职和中职实习指导师资格的,由市教育局组织测试(测试时间、地点、内容等请参见丽水市教育网相关通知或通告)。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由县教育局组织测试,测试内容为教师综合素质和课堂教学能力考核,具体形式为模拟课堂教学和回答评委提出的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问题。测试时间为10月28日(星期三),地点在县教育局。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请各单位务必做好宣传工作,认真组织,按时完成。各单位或申请人在认定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县教育局人事科联系,联系电话:6824892。
(本通知内容如有变化,我局会及时公告,请各申请人注意。)
青田县教育局
2015年9月29日
温馨提示
根据历年申请的情况看,为避免浪费申请人时间,以下几种情况请谨慎申请:
1、2015年上半年刚认定过教师资格的;
2、尚在就读期间,未取得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所需的合格学历的;
3、未取得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所需的“国考”或“浙江省考”合格证书的;
4、未取得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所需的普通话证书的;
5、非青田县户籍又非本县正式公办教师的。
以上提示,如有问题,请咨询6824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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