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经商财政部,现将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以下简称骨干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是一项特殊重要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认真落实招生计划,用心用情做好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努力培养一大批立场坚定、思想过硬,具有较高科学人文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二、招生计划
1. 骨干计划招生是全国研究生招生的一部分,在严格执行《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博士年度招生文件基础上,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
2. 骨干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2016年计划招生500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000人,硕士研究生4000人。
3. 骨干计划招生专业和学位类型重点向理工类、应用型专业倾斜,且招生比例不低于招生总数的50%。招生单位可招收不超过10%的汉族在职考生,不得超比例录取;录取的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各招生单位要根据教育部要求,结合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单位骨干计划专业和学位类型招生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生源范围及招生对象
1. 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等5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和湖北恩施自治州。上述地区汉族考生应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工作3年以上,且报名时仍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
2. 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管理人员以及民族科研机构人员。
四、资格审查
1. 审核办法。各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考生资格审查的责任主体,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地区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办法,同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引导考生报考本地区急需的专业。
2. 考生公示。各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和审核,拟同意报考的考生名单要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疑义者方可发放考生登记表。
五、考试录取
1. 报考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特殊政策,由教育部统一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成绩要求。对新疆、西藏和四省藏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各招生单位在录取时给予适当倾斜。
2. 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达到招生单位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的,直接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招生单位要及时完成考生的学籍注册;未达到招生单位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的考生,需在骨干计划基础培训基地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合格后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博士研究生直接进入高校(科研院所)学习。
3. 协议签订。被录取考生需签订三方(或四方)定向培养协议书。协议先由考生与招生单位签订,再与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签订。被录取的在职考生入学报到时不迁转户口。
六、教育管理
1. 责任主体。招生单位是骨干计划学生培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凡涉及学生在校期间教育管理服务的各类事项,如出国交换学习、学籍变动、学生奖助等,均按各招生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2. 教学管理。各招生单位要坚持“严、爱、细”原则,对骨干计划学生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不降低考试标准。
3. 学生资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的学费、住宿费等按国家及招生单位相关规定缴纳。各招生单位和基础培训学校要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奖励资助。在开展奖助学金评定时,要充分考虑骨干计划学生的特殊性,予以适当倾斜。
七、就业相关问题
1. 就业问题。骨干计划学生毕业后,必须履行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不得违约。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非在职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2. 派遣问题。在职考生派遣回原工作单位。毕业离校时仍未就业的非在职考生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档案转回原工作单位、就业单位或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3. 升学问题。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职学生还须征得原工作单位同意),骨干计划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限报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同时签订博士研究生定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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