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15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12月31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申报注意事项
需提供2012年至2015年(含2015年)的继续教育证明,总学时应达到120个学时。
三、申报指引
(一) 申请人员须通过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申报。申请人可登陆中国建设工程信息网(www.ceca.org.cn)“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进入系统页面后,点击“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个人系统。登陆后点击左侧“业务办理与查询”下的“延续注册”,按照系统的提示将个人基本信息(务必填写注册期内继续教育情况)和工作业绩等资料完整输入,务必按要求将照片、身份证、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毕业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继续教育证明等扫描件上传(原件彩色扫描)。扫描件要求完整和清楚可辨认。确认无误后打印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表为两页、正反面打印)。
(二) 打印申请表后,必须点击“上报数据”按钮,将数据上报。未上报数据的人员将无法办理延续注册。
(三) 注册单位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并检查申请人签名及日期是否漏签。
(四) 由注册单位统一将申请延续注册的有关材料送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四、申报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单放、一份与其他资料装订成册);
2、注册证书复印件(注册证书有变更或延续内容页也需要复印);
3、继续教育证明;
4、社保花名册复印件(近一个月):
5、劳动合同复印件(有效期1年以上):
6、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表格见附件)。
五、其它事项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不予延续注册:
1、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的:
2、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4、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至12月4日。
七、办理机构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地 址:贵阳市遵义路282号(原展览馆)贵州省公共服务中心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楼A2区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
联系电话:0851-86987054 86987045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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