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根据《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法〔2011〕22号),决定组织实施江西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录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招录培养计划
2011年我省试点计划招录培养共249人,其中面向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录199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31人,面向我省统一招募并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等四项目人员招录19人。培养院校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5所院校,其中培养硕士研究生11人,培养本科层次(含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188人,培养专科层次50人。具体招录单位、人数、资格条件及培养的院校、层次、专业等内容可在报名网站查询。(点此下载职位表等资料)
三、招录对象和条件
(一)招录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要求在2011年9月底之前取得毕业证书)。
对2009、2010年毕业至今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其档案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3、我省统一招募并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等四个项目人员(指由我省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
以上四个项目人员的服务期计算至2011年9月30日。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必须是我省省级相关部门按照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招募在西部省份服务期满的人员。
(二)招录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见招考计划表);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报考资格条件中的专业要求,按照《江西省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目录》执行。
年龄计算方法如下:25周岁以下是指1985年8月5日以后出生;27周岁以下是指1983年8月5日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是指1975年8月5日以后出生。此计算方法适用于本次考试录用全过程。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的职位。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考录工作按照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取等步骤实施。
(一)报名
1、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1年8月5日8:00至8月11日18:00,报名网站为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www.jxhrss.gov.cn)、江西公务员热线(www.jxgwy.cn)及江西人事考试网(www.jxpta.com)。本次考试实行诚信报考制度,网上报名时不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前再对入闱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职位资格条件,选报自己符合条件的职位。报考时要填写诚信报考承诺书,如因不符合条件被取消面试资格,后果由报考人员自己承担。
2、网上缴费。完成了注册、填表及上传照片的考生,等待照片审查通过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时间截止到8月12日18:00。缴费时需分别缴纳足球游戏费用和教育入学考试费用。缴费成功方视为报名成功。报考特警人员在网上报名后暂不缴费,并于8月13日到招考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地址在网上公布)领取体能测试准考证,按规定时间(8月14日)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于8月17日8:00—18:00上网缴费完成报名。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免收考试费、面试费和其他测试费,体检费由招录机关负担。拟享受减免费用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省人事考试中心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这部分人员,不进行网上缴费。
3、改报职位。报名人数不足5人的职位将予以取消,报考了这些被取消职位的考生,要在8月17日8:00至18:00期间上网改报培养学历层次相同的其他职位。改报结束后,对不足规定报考比例(计划数在10人及以下时,规定的报考比例为5:1;计划数在11人及以上时,规定的报考比例为4:1)的职位将相应调减计划。
4、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的人员,要在2011年9月12日至16日登录报名网站打印笔试准考证。
(二)笔试
1、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时间为9月17日,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试范围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公务员公共科目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2、教育入学考试。时间为9月18日,考试内容为: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教育考试的有关安排及办理加分的手续见教育部门入学考试公告。
3、笔试合格线。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情况,分类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只有达到合格分数线者,方可按笔试成绩排序进入面试。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三)面试
1、确定面试名单。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末位同分时一并入闱),按以下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职位的,面试比例为4:1。报考其他职位的,计划数在5人及以下时面试比例为3:1;计划数在6人到10人之间时面试比例为2.5:1;计划数在11人及以上时面试比例为2:1。入闱面试人数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时,相应调减录用计划。调减录用计划按照“不足调减1个计划时不调减”的原则进行。入闱面试人员名单及各职位入闱面试人员最低分数在网上公布。
2、资格审查。入闱面试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将在网上公布。资格审查时须提供毕业证、报名表、准考证、身份证及职位要求的有关证件,退役士兵还需提供退役证。资格审查中,对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对取消或放弃面试资格产生的面试人员空缺,从本职位未入闱人员中按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如出现无人可递补的情况,按前款规定调减计划。资格审查贯穿于考录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人员与报考条件或职位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录用资格。
3、面试。面试时间和有关事宜另行通知。面试时如出现考生缺考、违纪等情况,招考计划不再调减。当职位面试人数与招考计划数相等时,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所在面试小组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能进入体检考察程序。
4、体能测试。报考特警职位的考生,报名时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标准按照《考录特警人员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赣公字〔2005〕98号)执行,合格者方能参加笔试;报考其他警察职位并入闱面试的考生,在面试后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合格者方能按考试总成绩排序进入体检和考察。体能测试的年龄段划分标准为:30岁(含)以下是指1980年8月5日(含)以后出生,31岁(含)以上是指1980年8月5日(不含)以前出生。
(四)体检和考察
1、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考生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百分制)之和。根据考试总成绩(总成绩相同时按面试成绩),按计划录用数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考察对象(法律硕士研究生职位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面试及体能测试后,如因考生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职位空缺,原则上不再递补。
2、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其中视力要求按照职位表的备注栏执行。
3、考察。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由各招录机关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赣人发〔1997〕43号)组织实施。
(五)公示和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及省有关政法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学生合格毕业后,到定向单位报到,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五、有关要求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认真负责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考试录用的资格审查,贯穿于考录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人员与报考条件不符的,取消其考录资格。对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联系电话
1、政策咨询电话: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0791-6242466;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0791-6386265
2、报名技术咨询电话(报名期间开通):0791-6386162、6386247
3、考务咨询电话:省人事考试中心0791-8312201、8312202
4、监督举报电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0791-6386232
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