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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科技文化局、兰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学校(单位)、各民办中学:
为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下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及人员范围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2015年下半年兰州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种类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人员范围
兰州市内(含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兰州市。工作单位在兰州市的,人事档案关系须在本市并缴纳一年及以上社保),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在资格认定中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凡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者,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
(二)参加由甘肃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参加由兰州市及各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教学能力测试,成绩合格。
(四)取得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
(五)具备良好身心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六)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思想品德鉴定合格。按要求填写《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
三、教师资格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认定机构及权限
1.各县区教育局负责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辖区的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2.兰州市教育局负责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兰州市的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机构名称 | 机构地址 | 联系电话 |
兰州市教育局 | 城关区南关十字民安大厦B塔五楼C区(市政务服务中心) | 4818327 |
城关区教育局 | 城关区闵家桥50号 | 8437971 |
七里河区教育局 | 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22号 | 2651062 |
西固区教育局 | 西固中路105号 | 7315560 |
安宁区教育局 | 安宁区政府统办楼8楼 | 7655598 |
红古区教育局 | 海石湾镇平安路888号 | 6213532 |
永登县教育局 | 城关镇纬三路教育大厦 | 6411501 |
榆中县教育局 | 榆中县太白东路65号 | 5229347 |
皋兰县教育局 | 皋兰县建德大厦10楼 | 5724064 |
(二)个人网上申报
1.网络申报时间:2015年11月18日至26日(中国教师资格网站开放时间:每个工作日8:00—20:00,其他时间和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网站不开放),逾期网络自动关闭。
2.报名网址:http://www.jszg.edu.cn(中国教师资格网)。
3.具体步骤:
(1)正确选择网报入口。
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合格,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网报;
师范类专业毕业及参加甘肃省自考办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市县区教育局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的申请人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网报。
(2)认真填写网报信息。
进入申报系统后,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网报说明和规定,按要求填报信息(所学专业:研究生选类别一;本科生选类别二;专科生选类别三)。网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申请人因虚报、错报、漏报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网上注册成功后,若需查看、修改或打印注册信息,申请人可以重新登录网报首页。
(3)正确选择认定机构和现场确认地点。
申请幼儿园、小学的,认定机构和现场确认点均选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的“县区教育局”。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选“兰州市教育局”,现场确认地点选“兰州市教育局”。
注:错误的选择会导致无法认定的后果。
(4)按要求上传照片。
照片为近三个月免冠登记照片,格式及尺寸为:*.jpg格式,宽114像素,高156像素,大小在20K以内,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和现场确认时提供的照片同底。
(5)在线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本人签名。
方法一:申请人网报信息填写完毕后,重新登录网报首页,点击页面右侧“在线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纸张大小选定为A4正反两面打印即可。
方法二:申请人网报信息填写完毕导出PDF格式文件后打印。
(6)其他注意事项。
①请正确填报联系电话,以备认定机构能及时联系申请人。
②请正确填报有效邮箱地址,以备遗忘登陆密码时找回密码。
(三)体检
体检时间:2015年11月23日至26日。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医院: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体检站(地址:七里河区吴家园西街1号)、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站(地址:城关区靖远路388号)。体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直接交纳给医院;《体检表》由指定体检医院提供;本人携带身份证、空腹上午参加体检。
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还须按照《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要求,参加增加的体检项目且结论为合格。
(四)认定程序
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
现场确认地点: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在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城关区南关什子民安大厦B塔五楼教育局窗口)。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的现场确认点在户籍所在的县区教育局。
确认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上填报后下载打印,要求A4双面打印);
《思想品德情况鉴定表》一份,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填写,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社区及居委会填写无效),并由填写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加盖公章方才有效。表内各项必须如实填写,不能空白。
2.小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二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一致,背面注明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提供在学期间成绩单复印件(教育学、心理学成绩,教材教法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证明需从档案部门调出复印,且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才有效);
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提供甘肃省自考办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教育学、心理学)原件和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的体检表原件;
8.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提供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通知单;师范教育类的在职教师提供初级教师以上的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1.申请人于现场确认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26个法定工作日后,凭受理凭证查询结果,领取《教师资格证》。
2.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其他
1.一年内不能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2.公休日、节假日休息。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信息可登陆兰州教育信息网通知公告栏目查询。
3.只取得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合格证,没有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不在此批次申请认定范围内,须参加2016年上半年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成绩合格后,2016年上半年进行申请认定。
六、工作要求
1.各认定机构要进一步严格教师资格考试纪律,加强考试管理。对考试作弊的,要及时将相关人员信息上报甘肃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各认定机构将相关人员信息上传至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的限制库中。省教育厅也会将全省考试作弊人员名单及时反馈至各地。
2.各认定机构要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试点过渡阶段衔接工作。今年甘肃省将纳入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统一考试范围,考试内容和科目与省考不一致,各级认定机构要认真学习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做好过渡期政策宣传、有关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序衔接、顺利过渡。
3.2015年7月到2016年7月,是省考与国考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式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过渡期结束后并轨国考。
4.根据《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 2015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仍可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2015年秋季学期及其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 已取得省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的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可在2016年7月前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已取得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其中一科考试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以在2015年底前参加补考,补考合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可在2016年7月前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兰州市教育局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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