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委发〔2009〕21号)精神,全面深入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和当前卫生专业人才供求现状,经研究,现就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相应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直接考核招聘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招聘对象范围
(一)省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直接考核招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取得附件一所列研究生专业(方向)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且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2.取得附件一所列本科专业(方向)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且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
3.取得护理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主管护师(护理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4.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亚专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且培训的专业符合附件一所列专业(方向),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二)市(州)及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直接考核招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取得附件二所列本科专业(方向)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含普通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全日制脱产班)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且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
2.取得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且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三)乡镇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还可考核招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且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
2.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且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
3.按《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0〕621号,以下简称621号文件)规定,也可直接考核招聘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招募到本院志愿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的执业(助理)医师,并可执行621号文件规定的服务期。
(四)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乡镇卫生院以及民族地区的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按《四川省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2011—2020年)》(川委办〔2011〕6号)和621号文件规定的“公开直接考核+服务期制度+学费补偿机制”方式直接考核招聘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五)市(州)、县(市、区)所属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中心)可直接考核招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或取得医学类专业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大学本科学历(其中取得护理类专业的学历可放宽到大专及以上)和学士学位、且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
二、考核招聘的程序和审核确认
(一)省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考核招聘程序和审核确认:
1.主管部门按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和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申报直接考核招聘人员计划。
2.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研究确定考核招聘的方式和双向选择的程序,并在经核准的直接考核招聘人员计划数内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等媒体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对象和程序,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拟聘人员。
3.考核合格、达成意向协议且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招聘单位填写《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花名册》(以上表册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批件)等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其中符合调流动条件的,可按调流动程序办理手续)。
4.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通知办理人员报到、岗位聘用、核定工资等手续。
(二)市(州)及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考核招聘程序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
市(州)及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本通知直接考核招聘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三、其他要求
(一)医学院(校、系)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内设医院(医务室)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可参照本通知直接考核招聘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放宽直接考核招聘对象条件。考核招聘人员涉及专业方向的,由各主管部门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应聘人员的毕业证、高校录取通知书、学籍卡或成绩单等材料审查认定。凡不符合直接考核招聘条件的,资格审查不得予以通过。
(三)按本通知直接考核招聘到县及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人员,应自愿承诺自本人与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招聘单位工作6周年及以上方可按有关规定流(调)动到其他事业单位。
四、本文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本通知“考核招聘对象范围”的规定至2013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
1.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方向)一览表
2.市(州)及以下事业单位直接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科专业(方向)一览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省属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方向)一览表
一、研究生专业(方向)
(一)急诊医学专业;
(二)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
(三)麻醉学专业;
(四)外科学专业(仅限胸心外科方向、神经外科方向、烧伤整形方向、小儿外科方向、心血管外科方向);
(五)放射医学专业;
(六)神经病学(仅限神经电生理方向);
(七)肿瘤学专业;
(八)儿科学专业;
(九)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专业;
(十)临床药学专业;
(十一)药剂学专业;
(十二)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专业;
(十三)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专业;
(十四)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专业;
(十五)护理学专业;
(十六)口腔临床医学专业
(十七)生物医学工程专业;
(十八)免疫学专业;
(十九)中医外科学专业(仅限肛肠方向);
(二十)中医内科学专业(仅限临床急诊及危重病方向、肿瘤方向);
(二十一)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仅限临床急诊及危重病方向、肿瘤方向);
(二十二)内科学专业(风湿免疫方向);
(二十三)公共卫生检验学专业。
二、本科专业(方向)
(一)放射医学专业;
(二)麻醉学专业;
(三)医学影像学专业;
(四)临床医学专业(仅限超声诊断方向);
(五)医疗器械工程专业;
(六)预防医学专业(仅限地方病防治方向、鼠疫防治方向)。
市(州)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科专业(方向)一览表
(一)放射医学专业;
(二)麻醉学专业;
(三)医学影像学专业;
(四)临床医学专业(仅限超声诊断方向);
(五)儿科学专业;
(六)口腔医学专业;
(七)护理学专业;
(八)医疗器械工程专业;
(九)医学检验专业;
(十)预防医学专业;
(十一)卫生检验专业;
(十二)精神医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