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比,公共安全治理的理念着重强调:对象上,不仅包括那些对公众构成相当威胁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且包含更为广泛的不安全现象,如一般环境污染状况、有害物质超标的食品、不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等;着重点上,不是着重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处置,而是更加关注不安全现象的源头治理、风险治理、风险沟通;主体上,不是仅仅以政府为主体,而是更加强调全社会共治,尤其是基层群众的参与。
[事件一]
2015年1月,上海外滩陈毅广场的踩踏事件,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伤。截至1月4日上午,又有4人出院,累计已有24人经诊治后出院,重伤员减少到7人,其中1人病情依然危重。
[事件二]
2015年1月,厦门市一辆656路公交车突然起火燃烧,共造成12人受伤。警方初步调查是人为纵火,犯罪嫌疑人几小时前还点燃了一家食品厂仓库。幸运的是,这起公交纵火案并未造成人员死亡。
【深度解析】
[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公共安全治理至少有四个方面亟待变革。
散,即管理协调机构多且不能有效协同。
协调机构名目繁多,各级政府往往设有减灾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等许多协调机构,其成员部门都大同小异;政出多门,如公安、民政、地震、民防、红十字会等许多机构都独立开展自己的平安示范社区、减灾示范社区等安全示范社区建设,其工作对象都是基层社区;综合管理机构薄弱,如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往往作为办公厅(室)内设机构,综合管理与协调能力较弱。
虚,即专业化应急救援力量在体量、体质上不够强大。
受现役制的制约,职业化消防队员数量少;能够达到专业水准的志愿性综合救援力量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一些特殊行业安全救援力量在数量和质量上也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弱,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治理的能力尚弱。
公共安全治理领域的社会组织数量不足,参与者数量也不够多;相关社会组织发育成熟度不够,许多处于初级俱乐部水平,其成员缺少专业化训练和认证;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引导不够,相关制度法规不完善,影响了社会组织力量的发挥。
空,即不少社区的公共安全治理处于空白状态。
缺少具体的面向社区(村组)公共安全治理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指南;缺少深入人心的公共安全科普宣教和公共安全文化建设;缺少能够得到持续培育的、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社区公共安全志愿者队伍。
[参考对策]
对此专家认为:
第一,整合政府公共安全管理协调机构,解决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过“散”的问题。
可以考虑以各级政府的应急管理委员会或减灾委员会为基础,组建公共安全委员会,作为公共安全最高行政领导机构。有关议事协调机构可以与该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或成为该委员会下属的分支机构。这将有助于协调有关公共安全政策,避免重叠管理。在公共安全委员会之下,应加强两个机构的职能:一是加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力量,使其切实担负起对政府、对公共安全事务的监督管理职能;二是赋予民政系统减灾中心或其他相关机构以综合性防灾减灾执行机构的职能,使其担负起综合性公共安全源头治理、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公共安全能力建设的具体推动者角色。
第二,加强政府主导的专业化救援力量建设,解决专业化处置能力“虚”的问题。
针对绝大部分公共安全事件要由县级政府负责防范和处置的现实,应依托县级消防机构,建立强大的县级专业化综合救援队伍。一要探索体制创新,充实职业化县级消防力量;二要逐步在各个县级行政单位建设综合救援志愿者队伍,并将其置于县级消防机构的指导管理之下,由县级消防机构对其实施持续不断的训练。对于这支队伍,国家消防主管机构要出台建设和训练标准,省市要承担教官培训、资格证书发放职能。除此之外,也要加强有关行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化能力建设。
第三,强化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的机制,解决社会力量作用发挥“弱”的问题。
一方面,通过制度设计,使具备专业化能力和可持续发挥作用能力的机构成为政府认可的公共安全社会组织。另一方面,加强对公共安全社会组织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在国家层面,可以由国家减灾中心搭建全国公共安全治理资源大数据网络平台,使全国公共安全治理方面的社会组织有一个统一的注册、展示、交流,乃至互通有无的平台。在省市层面,政府可以推动成立公共安全协会,实现对社会组织的服务和扶持。
第四,大力推动公共安全社区建设,解决社区层级公共安全治理“空”的问题。
可以整合公共安全社区建设的政策和标准,使其能够包容当前各个不同部门的安全社区标准。还要继续发挥各个相关系统的积极性,共同推进既有符合基本标准的共性,又有因地制宜的个性的公共安全社区。
【文章素材】
[标题示例]
公交纵火提示安全治理勿松懈
城市公共安全吁求公众秩序观念
[开头示例]
城市公共管理的议题事关民生,联系民心。城市生活、文化的提升,伴随的是城市安全问题增多,只有打醒精神,才能构筑坚强的防线。
[结尾示例]
随着“城市大饼越摊越大”,构成挑战的不只是城市基础设施,甚至还包括生活方式、管理模式。对此,城市管理的主客体都要进行必要的调适,以适应这种趋势。共识、共治,是社会和谐的前提与基础,公共安全治理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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