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01号)及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要求,信阳市中医类别(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现场审核定于2016年4月6日启动。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确认对象
拟参加2016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并完成2016年网上报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的所有地方考生。
二、审核确认地点
信阳市中医院(信阳市解放路58号)门诊楼五楼会议室。
三、审核确认时间
本次现场确认按属地、分时段进行。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为受理确认时间。
审核现场确认具体日期安排如下:
4月6日 上午:市直单位、五个管理区;
下午:浉河区
4月7日 上午:平桥区
下午:罗山县
4月8日(全天) 固始县
4月11日 上午:光山县
下午:商城县
4月12日(全天) 淮滨县
4月13日 上午:息县
下午:潢川县、新县
4月14日 上午:中医补报
四、现场确认需提交的资料及排列顺序
(一)报考助理执业医师
1、报名成功通知单;
2、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学历认证报告原件(中专为原件,大专及以上可为在线认证报告,但要在有效期内,下同);
4、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见附件1);
5、身份证复印件;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二级医院不需提交)。
(二)助理执业医师报考执业医师
1、报名成功通知单;
2、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4、助理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学历认证报告原件;
6、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见附件2);
7、身份证复印件;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二级医院不需提交)。
(三)直接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1、报名成功通知单;
2、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学历认证报告原件;
4、以研究生学历报名的,同时提交研究生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见附件1);
6、身份证复印件;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二级医院不需提交)。
(四)中西医结合类考生提交材料同中医类考生。
(五)应届研究生报考执业医师
1、报名成功通知单;
2、第一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
3、学生证原件、复印件;
4、学校研究生处出具的准予该生2016年毕业的证明及其所学专业;
5、学校教学医院出具的实习证明;
6、身份证复印件。
(六)个体诊所从业人员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
1、报名成功通知单;
2、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学历认证报告原件;
4、助理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5、助理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6、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见附件2);
7、身份证复印件;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非中医类别诊所必须有中医或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
(七)获得中医师承(确有专长)证报考执业助理医师
获得中医师承(确有专长)证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信阳考生报名地点在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请有关的信阳考生登录“郑州市卫生局”查询相关的考务信息(联系电话:0371—86181500)。
五、注意事项
1、试用机构是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交试用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放在个人材料最后一张位置。试用机构是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的,不需提交。
2、中医类别考生允许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报名。
3、中医、中西医结合、师承和确有专长类别不能跨专业报考。已取得助理资格证书的与毕业证书专业不符合的,以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专业为准继续报考执业资格,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河南省农村中医基层无学历毕业证不需认证。
5、原则上不允许在村卫生室直接报助理或执业(助理升执业可以)。个体诊所(必须有相应中医类别诊疗科目和执业医师)可接受助理、执业、助理升执业的报名。
6、持中专毕业证取得助理医师资格后(即最晚2011年的取得执业助理资格证书),2012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可以报考执业医师。
持大专毕业证取得助理医师资格后(即最晚2014年的取得执业助理资格证书),2015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可以报考执业医师。
7、持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的考生,其注册医疗机构必须与报考医疗机构一致。在乡镇执业的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在考核证明带教老师栏可以不用填写。
8、考生姓名、照片需一致(毕业证、身份证、报名表、助理证、执业证),不一致的,必须更正后方可报名,否则不予报名。
9、报名时须验证本人身份证,如持临时身份证报名的考生,须同时提交带图像并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章的户籍证明。
10、所有材料凡未注明复印件者,均要求原件。
11、所有表格及复印件均要求使用A4纸,材料不齐的考生,不予受理。
12、考生在省考区审核通过后,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后,按照系统提示完成缴费,方可参加考试。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2016年3月30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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