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我校2016年公开招考博士生初试合格标准为:
1.初试成绩单科不低于35分,总分不限。
2.有一科或两科成绩低于35分,低于部分累计不超过10分(含),且有相应科研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如:获得省部级(含)以上科研学术奖励;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EI、CSSCI收录;获得发明专利以及其它反映考生科研创新能力的获奖证明等。
3.初试成绩低于以上两条标准,但近五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期刊收录。
4.符合第2条和第3条考生的科研学术能力证明材料须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并经拟录取导师推荐,拟录取学院(研究院)招生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讨论。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