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享受5分的加分照顾;设区市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享受3分的加分照顾;县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享受2分的加分照顾。
(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享受5分的加分照顾;驻我市73891部队、73882部队、连城鳌峰山雷达营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享受5分的加分照顾;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享受2分的加分照顾。
(三)散居在设区市城区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享受2分的加分照顾;县城及县以下地区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享受5分的加分照顾。
(四)应届初中毕业生,2015年6月1日之前在初中阶段参加设区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体育部门)举办的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竞赛获市级个人前三名、集体前二名的主力队员,省级获个人前六名、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可享受2分的加分照顾;获国家级个人前六名、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可享受5分的加分照顾。
上述获奖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证明材料,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套路、散打)、游泳、跳水、体操、篮球、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射击、射箭、击剑、蹦床、赛艇、皮划艇、海上项目(帆船、帆板)、拳击、摔跤、跆拳道、柔道等23项。
(五)应届初中毕业生,2015年6月1日之前在初中阶段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声乐、器乐、舞蹈、美术、书法比赛一等奖获得者,享受2分的加分照顾。
(六)应届初中毕业生,2015年6月1日之前在初中阶段参加省教育厅主办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及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省级三等奖以上获得者,享受3分的加分照顾。
从2015年6月1日起,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获得上述第(四)、(五)、(六)项有关奖项、名次者,不再具备中考加分资格。
(七)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台商子女,享受3分的加分照顾。
(八)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并已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家庭的女孩,享受3分的加分照顾;农村生育一女但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二女扎家庭的女孩,享受2分的加分照顾。相关证明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交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将其有验证人签字的复印件附上。
(九)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受设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设区市级以上单科竞赛获奖者、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项目市级三等奖以上获得者、现役军人子女、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如果考生同时享受多项加分照顾,则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进行加分,不得累计加分。
(十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十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十三)报考普通高中和五年制高职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均可以享受以上照顾政策;现役军人子女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在全市范围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中任选一所就读。
(十四)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应在5月25日前向报考所在地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逾期不予受理。照顾录取考生名单实行市、县(市、区)、校和学生所在班级四级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得相关项目加分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