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报考本市(县、区)普通高中学校,其成绩按照该生的中考总分+中考总分×10%后的分数参加报考志愿录取。
B、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本市(县、区)普通高中学校,其成绩按照该生的中考总分+中考总分×5%后的分数参加报考志愿录取。
C、前款规定范围之外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本市(县、区)普通高级中学,其成绩按照该生的中考总分+中考总分×1%后的分数参加报考志愿录取。
D、散居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本市(县、区)普通高中学校,其成绩按照加10分后参加报考志愿录取。
E、惠州市户籍,且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报考本县(区)普通高中学校,其成绩按照加10分后参加报考志愿录取。
如果考生符合上述两项以上加分条件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次加分优待,不重复享受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