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中小学、县直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幼儿园)、局机关和有关二级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13﹞22号)和《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教师﹝2014﹞4号)以及《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全县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定期注册的性质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定期注册不改变教师资格证书的法定效力和性质。
二、注册对象和条件
(一)注册对象
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和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二)注册条件
1.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在师德考核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于2013年9月前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其教师资格可以与任教岗位不一致,但必须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
(3)聘用为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或与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签订有劳动合同。
(4)必须完成《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鄂教师﹝2012﹞1号)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数。一个注册周期内,每位教师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集中培训120学时,校本培训240学时)。每个学年内每位教师须完成72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集中培训24学时,校本培训48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完成12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集中培训42学时,校本培训78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除达到上述条件外,任教满两年不到四年的,要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累计必须达到两个月;任教四年及以上的,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累计必须达到四个月。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教师需出具到企业考察、调研和学习的证明。教育教学管理干部及班主任每个周期须完成不少于30学时的集中培训。
(5)任教两年及以上人员每年年度考核须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2.定期注册合格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在师德考核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提交材料
中小学教师申请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相关材料;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近5年的年度考核证明,工作未满5年按实际工作年限提交年度考核证明;
(6)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7)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由本人网上报名提交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属地初审原则,全市公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将申报材料提交属地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初审,市直学校将申报材料提交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初审。
四、定期注册中的相关规定
(一)中小学教师暂缓注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暂缓注册人员的改正条件。暂缓注册人员经改正,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1)对于暂缓注册第(1)条规定的情形,应继续修完尚未完成的培训学时,并在尚未完成的培训学时基础上增加30个学时的集中培训。
(2)对于暂缓注册第(2)、(3)规定的情形,应补齐60学时的集中培训,其中,师德培训不少于16学时。
(三)暂缓注册人员的改正时限。暂缓人员改正时限暂定为两年。暂缓注册人员必须在两年内达到定期注册的标准,否则,视为注册不合格。
(四)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不合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在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4)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
注册不合格人员的处理,按省教育厅与人社厅相关处理意见办理。
五、定期注册中特殊规定
(一)关于同一人员持有多种教师资格证书的注册问题。
1.对于同一人员持有多种类型教师资格证书应区别对待。在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或附设有学前教育的小学任教,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结合申请者本人意愿,对不超出本校实际办学范围的一种类型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在独立建制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或普通高级中学任教,只对与现任教学段相一致的此种类型的教师资格证书注册。
2.对于持有同一类型多个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书,如申请人只承担一个学科的教学,可对与承担近三年学科教学任务相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注册;如申请人承担有多个学科教学,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发展需要,结合申请者本人意愿,对其中一个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二)低证高聘人员的注册问题。对于使用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者,属于不合格持证上岗,不能申请定期注册。这类人员应调整到与资格种类一致的教学岗位,或重新申请与任教学段相一致的教师资格。
六、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6.4.26—2016.7.22)
各中小学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和宣传栏、展板等形式宣传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使广大教师明确教师资格将打破“终身制”,未经注册或达不到注册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在此阶段,要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及教师进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程序、方法等进行培训,各学校要对全校持证教师进行摸底。
(二)申报阶段(2016.4.26—2016.5.13 )
全县各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在此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进入申报系统后,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进行网上报名,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网上注册报名,申请人选择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注册相应的教师资格,并选择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为注册确认点。最后,打印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并向所在学校提交注册相关资料。
(三)初审阶段(2016.4.26—2016.5.20)
学校组织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注册申报材料按提交材料顺序整理装袋。各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前述所有申报材料报整理完成。
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拟注册的中小学教师,在所在学校公示7天,对无异议者,可根据注册建议给出初审注册结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县教育局教师管理股组织复查,并按复查结果给出注册结论。
(四)复审阶段(2016.4.26 —2016.7.8)
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复审意见。
(五)终审阶段(2016.4.26—2016.7.22)
省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相关信息。
(六)发放注册贴(2016.12.1—2016.12.31)
12月上旬,到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荆门教育学院)领取注册贴;12月底前,各学校、单位到属地县级教师资认定机构领取注册贴,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上粘贴注册贴并将《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学校(单位)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注册工作。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各学校(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程序,认真抓好申请、考核、材料受理、认定注册等各环节工作,切忌走过场。同时,要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平稳过渡,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三)严肃纪律,保证质量。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不予注册,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对学校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追究学校责任领导和办理人员的责任。
(四)认真总结,积累经验。各学校(单位)在注册工作结束后,对本次注册工作认真总结,为后续注册积累经验,并写出书面报告,于7月30日前交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
京山县教育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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