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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宜昌市教育局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通知
来源:远安教育信息网 阅读:1668 次 日期:2016-05-05 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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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局属各单位、市直各民办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教师[2015]6号)和《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若干意见》(鄂教资[2015]7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第三批中小学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第三批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教研机构在编在岗教师以及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2012年、2014年已完成首次注册且注册合格的公民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此次不再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达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师德考核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于2013年9月前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其教师资格可以与任教学科不一致。

(三)聘用为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研机构在编在岗教师或与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签订有劳动合同。

(四)新任教师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且参加新进教师培训达到12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任教两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12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任教三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20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100学时);任教四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24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120学时);任教五年及五年以上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2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16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除达到上述条件外,任教满两年不到四年的,要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累计必须达到两个月;任教四年及以上的,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累计必须达到四个月。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教师需出具到企业考察、调研和学习的证明。

(五)任教两年及以上人员每年年度考核须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定期注册合格的条件、暂缓注册的规定、暂缓注册人员的改正条件、暂缓注册人员的改正时限、定期注册不合格的规定、定期注册的程序等严格依据《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若干意见》(鄂教资[2015]7号)文件相关规定。

三、首次注册提交的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录用)合同或相关资料;

(四)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五年的年度考核证明(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提供近5年的考核证明,5年以下工作经历的据实提供各年度的考核证明;

(六)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须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和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四、实施步骤

(一)学习宣传阶段(2016.5.3-5.20)

各地各单位通过会议、培训等形式组织教师学习《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做好定期注册的宣传动员工作。

(二)个人申报(2016.5.3-5.20)

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或“定期注册”栏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并向所在学校提交注册有关资料。

(三)材料受理(2016.5.4-5.28)

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集中将本单位申请人提交的定期注册材料报送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认定注册(2016.5.28-6.30)

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申请人首次注册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和终审,给出注册结论并进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将是一项常态性工作。各地各学校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定期注册工作。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工作程序,认真抓好申请人网报、材料受理、公示、认定注册等各个工作环节,切忌走过场。同时,要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三)严肃纪律,保证质量。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的,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对学校未如实提供申请人首次注册证明材料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学校责任领导人和办理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若干意见》(鄂教资[2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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