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努力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使部分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能够进入普通本科阶段学习,特制订本办法。
一、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高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设置标准的普通本科高校,经省教育厅批准,可按规定的推荐选拔程序和招生计划,招收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
二、具有推荐资格的高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以及承担普通高职高专招生任务的成人高校。
三、招生计划:专升本招生计划列入普通本科统招计划,各招生高校申报每年专升本招生计划,省教育厅根据各招生高校申报意见统筹安排。
四、推荐选拔的范围和条件:凡经统招入学的普通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没有考试舞弊或受到纪律处分等不良记录,经所在高校推荐,可参加选拔考试。
五、推荐选拔程序:
1、招生高校发布专升本招生公告。
2、考生自愿报名,所在高校按报考条件进行推荐。
3、考生参加选拔考试,招生高校在控制分数线以上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入选名单。
4、招生高校入选名单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办理录取手续。
5、录取的考生凭招生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盖印的《入选通知书》办理户籍、学籍迁转手续。
六、选拔考试:选拔考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基础课。2015年英语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2016年开始采用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成绩作为英语考试成绩,不再另行组织全省专升本英语统一考试。两门基础课由各招生高校组织。
七、学籍和编班:经过选拔考试升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学籍转入本科高校,编入本科三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也可单独编班。
八、学费和待遇: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按招生高校所录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普通专升本学生享受统招本科生相同的待遇。招生高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规定,采取奖、贷、助、补、减等措施,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生学习期满,各科成绩合格,由招生高校按照教育部〔2002〕15号文件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即注明专升本),毕业后自主择业。
九、普通高职(专科)学历退役士兵接受本科教育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接受普通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教学厅〔2009〕6号),我省户籍2009年以后应征入伍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可报名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招生计划单列,单独录取,考试科目与同专业普通考生相同,只能报考一所学校。考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和士兵退役证报考,报考资格由招生高校审查。
十、工作要求: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推荐选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张榜公布并网上公示推荐名单和入选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切实保证推荐选拔质量。招生高校要做好普通专升本新生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对在推荐选拔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无论何时查出,都要进行严肃处理。对考生在专升本报名或考试中有违纪舞弊行为的,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进行处理;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舞弊行为的,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进行处理。
十一、组织管理:我省专升本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我厅高教处、发展规划处和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高校推荐选拔工作在校行政的领导下,由教学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管理。招生高校和推荐高校要密切协作,认真做好衔接和管理工作,确保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