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6年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山东师范大学,学校代码: 10445。
第三条 学校概况:山东省和教育部共建高校,山东省省属重点高校,山东省首批重点建设的应用基础型特色名校。
山东师范大学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济南。建校60多年来,学校植根齐鲁文化沃土,汲取泉城人文灵韵,秉承“尊贤尚功、奋发有为”的校园精神和“弘德明志、博学笃行”的校训,自觉传承创新齐鲁文化,努力彰显教师教育特色,目前已发展成为一所学科专业齐全、学位体系完备、师资人才充沛、社会声誉优良的综合性高等师范院校。
学校现有千佛山校区和长清湖校区两个校区,设有25个学院、84个本科专业、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0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9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5个专业学位授权点,拥有全日制学生35559人,其中研究生5127人、留学生174人,另有成人教育学生20382人,学校现有教职工2317名,其中专任教师1865人、具有博士学位的820人、正高级职称414人、副高级职称722人、博士生导师 153人。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山东省教育厅。
第五条 办学地点:千佛山校区(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88号)、长清湖校区(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山东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学校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定的2016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结合往年的招生录取情况、专业培养、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编制本年度的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份和港澳台地区招收本科生,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艺体类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情况并参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确定录取专业。
(一)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1、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按省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2、进档考生录取原则:投档比例若不超过1:1,则按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投档比例超过1:1时,对考生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排在前1:1之内的考生按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调剂”考生,予以退档;其余考生按缺额数递补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确定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的考生。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投档比例:按省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2、进档考生录取原则:
音乐表演(中美合作办学)、戏剧与影视学类(含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出现平行分时,优先录取专业名次靠前的考生。
音乐表演(校企合作)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0.6+高考成绩×0.4)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出现平行分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其余艺术类本科专业(类)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出现平行分时,优先录取高考成绩高的考生。
(三)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1、调档比例:按省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2、进档考生录取原则:
体育教育专业按专业成绩依次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高考成绩高的考生。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出现平行分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录取工作结束后,在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十二条 特殊要求
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
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培养模式:2016年,山东师范大学在全日制本科生中实施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学习期满,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学校颁发山东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如有变动,届时按山东省新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学生须在每学年报到时足额缴清所有费用,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其它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资助措施:根据国家、省有关奖助学金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等资助文件要求,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可通过贷、奖、助、补、减等资助措施解决上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
第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千佛山校区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88号邮编:250014
长清湖校区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1号 邮编:250358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531-86182201、86182202、86180245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www.zsb.sd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