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规范、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河南工学院,部标代码:11329河南省招生代码:6214。学校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699号(平原路校区),新乡市宏力大道东11号(宏力大道校区),邮编453003。
第三条 学校是河南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经教育部批准,于2016年由原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升格更名。
第四条 学校招生类别为:普通本科、普通专科。符合《河南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毕业条件者颁发河南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调整招生计划,并讨论决定招生工作其他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和复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当年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的招生计划由我校通过招生信息网、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对口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招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择优录取。学校投档严格按照各省相应批次投档政策执行,专业录取规则:学校对在投档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志愿清,不设专业级差”的原则调档;对已投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志愿清,不设专业级差”的原则确定其专业。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科录取规则为:在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文化课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后从高到低按投档顺序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照顾和优先录取的政策,专业安排以考生的特征成绩作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不定男女生比例;对考生体质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规定予以照顾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加上照顾分后的总分数对待。
第五章 培养费用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规定标准收取下列费用:
(一) 培养费:
文史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400元/生/年;理工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700元/生/年;
艺术类专科专业5600元/生/年;理工类专科专业3600元/生/年;文史类专科专业3300元/生/年;
(二)住宿费:400——800元/生/年。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除学校提供的奖学金外,还设有联合办学董事单位提供的企业奖学金和其他企业专项奖学金。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身体等方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新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河南工学院招生咨询网址:http://zs.hait.edu.cn/;电子邮件:hngxy6214@163.com。咨询电话:0373—3691234,3691071;传真:0373-3691071;招生监察电话:0373-3691063。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河南工学院招生与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