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省教育考试院对2016年5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7593。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16年5月24日
准考证号 | 课 程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33011612313340 | 初中英语 |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33011612312012 | 初中数学 |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33011612312486 | 初中英语 |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33011612218364 | 小学英语 |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33011612219006 | 小学数学 |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33011612212804 | 小学美术 |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33011612215834 | 小学美术 |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33011612217168 | 小学科学 |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33071612212048 | 小学数学 |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33101612208746 | 小学英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33251612206047 | 小学数学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33251612205939 | 小学科学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33251612204486 | 小学数学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