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2016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湖北省2016年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公告》,现就恩施州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公安和森林公安)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按照省规定的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在报考该职位人员中依据笔试折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与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数1:3的比例确定。未达到报考职位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资格复审。根据2016年招录政策,我州部分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放宽为1:2比例组织资格复审。
二、面试资格复审时间
2016年6月6日(周一)至6月7日(周二),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三、面试资格复审地点
恩施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原州劳动就业局)二楼、三楼大厅(恩施市土桥大道148号)。
四、面试资格复审须提供的材料
(一)所有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均须填报《报名登记表》(在公告附件3下载,填写的信息须与笔试报名提供的信息一致),还须提供与笔试准考证相同的一寸照片2张、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历认证、报考职位所要求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职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二)对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选调生,还须提供本单位党委(党组)于报名前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录用已满2年,无规定、约定或已满规定、约定最低服务年限,同意其报考。选调生无论报考何类职位,均应具备两年及以上乡镇(街道)基层工作经历,乡镇(街道)工作经历必须是行政关系和实际工作都在乡镇(街道)(不包括挂职和借用工作时间),未满规定、约定在乡镇(街道)最低服务年限的选调生也不能报名参加本次招录。
(三)报考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及退役的大学生士兵”职位的,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项目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要提供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退役的大学生士兵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和本人退役证。
(四)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门学历认证和使领馆开具的证明材料。
(五)考生还须提供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生源地证明(由教育部门出具生源地证明)、户籍证明(以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两年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计算机或外语等级证书等。
(六)对尚未发放毕业证、学位证的2016年高校毕业生,可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可取得的证书的证明。考生须承诺于录用审批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工作
全州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工作由各县市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面试资格复审的相关要求
(一)考生应根据公告要求按时参加面试资格复审,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资格复审,须及时与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联系,可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延长一天参加面试资格复审。凡逾期未办理资格复审的,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视为放弃面试资格,将按有关要求依次递补考生。
(二)考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也未主动与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联系的,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根据考生网上注册的通讯方式给考生发短信。若考生在24小时内仍无回应,或回复了短信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视为放弃面试资格,按有关要求依次递补考生。
(三)凡未在规定时间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主动放弃面试资格复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同职位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电话通知递补考生,请各位考生互相转告,保持通讯畅通。考生通讯方式变更的,请及时主动与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联系,避免错过参考机会。递补期间,考生网上注册时提供的通讯方式联系不上,考生又未提供其他联系方式的,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视其为放弃面试资格并将依次通知下一位考生递补。
(四)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需缴纳面试费50元。
(五)未尽事宜,请向恩施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咨询。
联系电话:0718—8429026 0718—8235827 0718—8230099
中共恩施州委组织部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日
附件:
1、恩施州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xls;
2、恩施州2016年从村(社区)干部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xls;
附件1-2名单详情请查看:http://www.eszwzzb.gov.cn/2016/0602/21140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