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4557)。
第二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大足区南环二路1号(邮编:402360)。
第三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四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批准成立时间及单位:学院2015年3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15年6月在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学院占地面积415.1亩,校舍建筑面积(在建:6.2万平方米),位于中国石刻之乡、西部五金之都的重庆市大足区,是我国西部地区唯一一所培养资源与环境保护高级技能人才的学校。
学院拟设环境工程系、环境科学系、循环经济与低碳经济系、生态环境系、环境艺术与服务系、建设管理系和公共管理系等7个系。按照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的理念,将开设20个以上专业(2016年开设专业6个),建立起从环境保护源头清洁生产到中间循环经济再到末端工程治理及其延伸专业全覆盖的专业体系,是以培养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人才教育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 学院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建校初期拟聘请专、兼任教师118人,专任教师85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占21.18%;拟聘兼任教师33人。同时,还将聘请环保行业的著名专家、学者以及行业一线工程技术人员为兼职客座教授。积极依靠重庆大学等高校和重庆民盟组织雄厚的师资人才优势,通过引进高层次师资人才,聘请一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知名专家为客座教授,建设一流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第九条 学院投入教学实训设备总值703.115万元,购置多媒体投影教学系统39套、教学计算机300台。校园网宽带每个座位和床位均有信息点,建立了学院网站、校内视频服务器、教学资源服务器、财务管理系统、图书管理查询系统、学生评教系统等。有纸质图书10万余册。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不限定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外语语种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不安排其他外语语种的教学。
第十三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对于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认可的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符合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除联考成绩外,我院也认可其他学校的校考成绩。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2016年面向重庆、四川、贵州三省市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我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三省(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招生省(市)招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在三省(市)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八条 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在录取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或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应达到所在省(市)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在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在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如考生所在省(市)招办同意,我院也可认可其他学院的校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省级招办在录取规则上有具体要求,我院按省级招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无我院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经招生省(市)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五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三条 我院学生修完学院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将发给由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
(一)在校生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一等助学金40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生.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生.年)。
(二)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以上各项具体评发政策按教育部和学院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费收费标准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为准(具体分专业学费标准见各省市招考信息报)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退费。(关于代收费,坚持自愿原则,据实收取,多退少补) 。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年(四人间)。
第七章 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学院电话:023—64350999 64355299
学院传真:023-64355222
学院网址:www.cqzhxy.cn
第三十一条 声明
本院从未委托或授权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工作,遇任何招生问题请与学校招生办联系,否则如出现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