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常用的几种结算方式中,像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这种光看名称就很容易混淆的是最让人头疼的。其实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对于托收承付用到的并不多,主要是因为其使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制。那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采用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呢?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想要使用托收承付方式首先要求,收付双方订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经济合同。其次是双方信用较好,都能遵照合同规定办理。最后还要求要有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承运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关于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实际工作中可能会有一些没有证件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具体来说,如果是商业、供销、外贸部门系统内及其相互之间,国家物资局、粮食、其他商业(如水产、农机等)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如果是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具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如果是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如果是收款单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订明接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如果是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收款单位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如果是合同订明商品由收款单位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如果是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