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准则——存货》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于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中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该准则还规定,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一是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某个项目要确认存货,首先要符合存货的定义,在此前提下,应当符合上述存货确认的两个条件。
通俗地说,"存货"就是企业将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库存物资,但不包括用于基建的钢材、水泥等工程物资(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工程物资"项目)。可见,"储存在仓库里的货物"未必都属于存货。此外,存货不一定非得在仓库中,运输途中或加工过程中的存货也是它的组成部分。
存货按其经济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七类,会计中的存货数字就是这几个项目相加之和:
(1)原材料。它指企业购入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外购半成品等。
(2)在产品。它指在本企业尚未加工完成、需要进一步加工且正在加工的在制品。
(3)自制半成品。它指在本企业已完成一定生产过程的加工任务,已验收合格入库,但需要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4)产成品。它指本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合格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5)商品。它指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包括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的已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6)包装物。它指为了包装本企业的产品而储存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
(7)低值易耗品。它指不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及物品。
(8)外购商品。它指企业购入的不需要任何加工即可对外销售的商品。
存货按其经济用途通常可以分为商品存货、制造业存货及其他存货三类。
商品存货主要是指商业企业以转手销售为目的而库存的货物。
制造业存货按其存在的形态主要包括原材料存货、在产品存货、产成品存货及制造用品存货四项。原材料存货是指直接用于制造产品并构成产品实体而购入的物品存货,或从自然资源采掘而得的物品存货;在产品存货是指未完工产品存货或对外销售以前需进一步加工的物品存货;产成品存货是指已经全部加工完成、可以对外销售的制成品存货;制造用品存货是指为制造产品用的辅助性材料和物品存货,这些辅助性材料和物品是生产产品必不可少的用品,但并不构成产品的主要实体。
其他存货是指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