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交接,是指单位的出纳人员因调动、离职或请假等原因,由离任的出纳员将相关工作的资料及票证移交给继任出纳人员的工作过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主要原因包括:
(1)出纳员因辞职而离开单位。
(2)因企业内部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出纳职务。
(3)因病假、事假或临时调用,不能继续从事出纳工作。
(4)因特殊情况如停职审查等按规定,不宜继续从事出纳工作。
(5)上述被代理人员回到原出纳岗位恢复工作时。
(6)企业因其他情况按规定应办理出纳变接工作的,如企业解散、破产、兼并、合并、分立等情况发生时,出纳人员应向接收单位或清算组移交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