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收支的日常管理规定有:
1、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送存银行确有困难,由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企业可以在现金使用范围内支付现金或从银行提取现金。
3、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注明具体用途,并由财会部门负责签字盖章后,交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支取。
4、企业不得坐支现金。坐支现金是指企业直接从自己的先进收入中支付现金的做法。
5、因采购地不同、交通不便,生产或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急需使用现金的,企业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支付。
6、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小金库”等。
7、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8、其他规定,如实行“钱账分管”等。
银行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将按照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处罚。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