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
(四)年龄要求30周岁以下,研究生以上学历和七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35周岁以下;
(五)廊坊市辖区户籍,研究生以上学历和七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限户籍;
(六)报考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教师,需取得相应专业教师资格证,未取得资格证者,需提供教师资格认定单位出具的合格证明,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教师资格证,否则取消聘用。
报考特教教师需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或特殊教育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其他学科教师资格证,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需提供教师资格认定单位出具的合格证明,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教师资格证,否则取消聘用。
报考职业教育教师,自聘用之日起两年内取得相应专业教师资格证,届时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将取消聘用。
(七)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人员可以应聘低学段岗位,初、高中思品、政治、历史、地理专业及具备本学科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可报考小学思品与生活/社会学科,初、高中物理、化学、生物专业及具备本学科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可报考小学科学学科,报考其他学科应与所取得教师资格证对应。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人员不得应聘高学段岗位。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现役军人、已被我县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含
试用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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