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构造:
1、非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通信设施和空调冷却塔等。
2、建筑结构中设置非承重墙、附着于结构的装饰构件、固定在楼面的大型储物架等非结构构件的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这些构件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3、不允许突出道路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散水;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的其他设施;地下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墙、挡土桩、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在人行道路上空:2.50m以上允许突出的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50m;
4、居住空间通风开口面积在夏热冬暖或夏热冬冷地区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80%,其他地区不应小于5%;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不应低于2m。临空窗台低于0.80m、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低窗台、凸窗台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铁窗护栏或防护窗高度应从台面计算起→考点);高层建筑物不应采用外开窗
5、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在门扇下方安装高0.35m的防门板;
6、主要交通用的楼梯提段净宽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小于两股人流;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高,并不得小于1.20m;连续踏步一般不得超高18级,亦不小于3级;无中柱螺旋或弧形楼梯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平台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7、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室内坡道不宜大于1:8,室外1: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
8、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或24m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的不大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栏杆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算起;
9、各类屋面面层均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不燃烧体层面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大于5m时,室内一侧必须使用夹层玻璃;两边支承的屋面玻璃,应支撑在玻璃的长边。
10、砌体墙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的侧面加设防潮层。多水房间标高应低于相邻楼地面的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