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以退役士兵、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或公安辅警身份报考的人员,截止到2016年9月8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不得报考。请报考人员在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2.2015年及以前毕业,户口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能作为2016年应届生。
3.报考人员必须在2016年9月8日0时—9月12日17时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
4.报考人员须用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登载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注册报名。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5.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6.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6年9月14日12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7.对报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8.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将根据工作安排适时通知报考人员参加现场资格复审、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等事宜,具体见当地通知、通告。
9.报考人员对在招录专栏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招录机关或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
10.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后,与培养院校、省公安厅、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在校期间免收学费,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被录取的人员户口、档案应转至录取培养院校。
11.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实施警务化管理和警察专业化教学训练,并严格实行各项考核与测评。对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专业技能和体能素质不能达标的实行淘汰制。
12.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按时毕业后,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相关单位。招录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实行一年试用期。被录取人员毕业时未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本人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13.报考本科教育被录取人员到招录单位需服务满7年、专科教育的满9年后,方可交流。
14.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15.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招录专栏“招录政策”或“政策问答”中查询。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59942(省公务员局)、0571-88008999(省教育厅)、0571-87287056(省公安厅)。报考人员对资格条件、资格审核、体检、考察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直接与招录机关或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