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与体检工作由遴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遴选机关根据笔试、面试(含专业测试)成绩及权重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面试(专业测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列为考察人选。
考察人选比例一般为2∶1,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考察人选比例可放宽至3∶1。面试合格人员达不到考察比例的,按面试合格实有人数确定考察人选。
根据工作需要,遴选机关可对考察人选采取短期培训、跟班学习的方式进行考察,短期培训和跟班学习的总时间不得超过30天。
遴选机关应根据考试综合成绩、岗位要求以及考察等情况,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的,遴选机关可结合考察情况决定是否递补,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体检须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