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引进项目目标
资助一批外籍(境外)和留学博士来华(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项目实施初期,在“985”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综合评估为优秀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试行,根据试行情况在“211”高校等逐步展开。
第五条 引进项目人员基本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
2.近三年在国外(境外)世界排名前 100 名的高校获得博士学位。
3.在读博士期间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
4.非英语国家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中文(或英文)听、说、读、写能力。
5.此前未获得过此项资助。
第六条 引进项目人员遴选程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年初下发资助计划,有关单位根据资助计划,按照基本条件自主选拔产生资助人选,每年年底前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备案。
第七条 引进项目人员管理
1.引进人员由引进单位按照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执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 号)。
2.交流时间为两年。引进人员应保证在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少于 20 个月。
3.引进人员延长研究时间,须由引进单位审核同意。
4.引进单位须与引进人员签订协议,对研究内容、期限、考核、待遇、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
5.引进单位承担引进人员的日常管理、国家资助经费转拨、违约处理等工作。
6.引进单位应参照《外籍及港澳台来华人士综合医疗保险》协助外籍(境外)引进人员办理在华期间的保险。
第八条 引进项目人员违约处理
1.引进人员如有《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或严重违反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协议,按退站处理。
2.引进人员退站,须返还资助经费剩余部分,并按照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协议交纳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