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学校代码:138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高中起点专科、高中起点本科、专科升本科,函授和业余(夜大)。
第七条 教学形式。函授: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自学与面授和网上学习相结合。每学期末集中进行面授教学组织考试,上课在各地函授分院 (站) 和教学点,校直属班学生在文一校区继续教育学院本部上课。业余(夜大):即夜大学每周上课12-14课时,安排在周一至周五(四个晚上),上课时间:18:30-21:00,上课地点在文一校区、下沙校区和各地函授站、教学点。
第八条 凡参加全国成人高校统一考试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学完我校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并电子注册上网,该证书与全日制普通大学的本、专科毕业证书同为国民教育系列学历的有效证书。本科毕业生还将根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校简介: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防科工局共建的教学研究型大学,是浙江省首批重点建设的5所高校之一。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56年的杭州航空工业财经学校,是我国较早成立的一所以信息科技(IT)学科为主导的高等院校,先后隶属于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和信息产业部等中央部委,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杭州电子工业学院,2004年更名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校拥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现有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含18个二级学科)、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含54个二级学科)、9个领域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和58个本科专业。拥有1个国防特色主干学科、2个浙江省重中之重一级学科、2个浙江省重中之重学科、1个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9个浙江省重点学科、7个原信息产业部重点学科。学校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10项,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获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等荣誉称号。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建有下沙、文一和东岳和下沙东及信息工程学院临安新校区共五个校区,占地面积2500余亩,现有普通全日制在校生28000余人。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坐落于市中心文一校区,这里风景优美,交通方便,办学条件优良,占地面积150余亩。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原杭州电子工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始于1980年, 1985年成立成人教育处,1993成立成人教育学院,2012年成人教育学院更名为继续教育学院,同年成立继续教育管理处。学院经过三十多年的建设,依托学校雄厚的师资和办学资源, 秉承“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传统,弘扬“笃学力行、守正求新”的校训精神,继续教育办学规模不断发展。学院现有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函授)、继续教育培训等多种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包括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和高中起点专科教育。学历教育规模达1万多人。现开设有机械、计算机、电子、经济、管理和法学等6个类别的45个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在省内有16个函授站和5个教学点。
继续教育学院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有着较高的教学质量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是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组织和实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业余、函授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915055。
第四章 招生条件、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面向全社会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考生应具有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人员。
第十五条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 ( 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 )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 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 ,可申请免试就读我省的成人高校专升本,具体办法按教育部《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教学厅〔2009〕6号文附件2)执行。符合条件的上述考生于2017年1月30日前向本校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等材料。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照顾录取条件和免试录取条件的考生均按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七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所招专升本专业不加试任何专业课。
第十八条 学校2016年面向浙江省招收本专科生,具体招生计划以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其中培养方向为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专业不面向社会招生。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培养以英语为外语考试的语种。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2016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无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提供的生源情况,以保证新生质量为前提,分类别和科类,根据填报志愿人数,按计划的适当比例划定各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加分政策,按省高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加分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加入照顾分的考生,省考试院在投档时已把照顾分计入总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考生填报志愿:按择优录取原则,从分数高低排序录取。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不满,再考虑补报志愿。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录取专业、人数不满15人不予开班,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录取。
第二十七条 报考英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考生的英语单科成考成绩应在50分(含)以上。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入学注册、复查、收费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被录取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全面复查,审验毕业证书和入学资格,并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对不符合入学条件,不能进行电子注册,对弄虚作假、违纪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出将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机关备案追究。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
(一)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升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75、高中起点本科总学分125,超过各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部分免收学费,重修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
(二)每学年学费,工科类专业:132元/每学分,其他专业:118.8元/每学分。
(三)新生第一学年按学年学费标准预收,第二学年开始按专业规定学分预收学费,毕业前总结算学费和教材费,多退少补。
第三十二条 学制: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5年,专升本、专科最短学习年限为2.5年。
第三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收的学生为社会在职人员,边工作边学习,不迁户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办网址:http://adult.edu.hdu.edu.cn;
咨询电话:0571-88809071、88809036、电子邮件:zhmna@hdu.edu.cn;
通讯地址:杭州文一路115号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邮编:310012、校内办公地点: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文一校区行政楼214室。
第三十五条 校外函授分院(站)、教学点、上课地点、上课时间、招生咨询电话、录取结果等见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网页:http://adult.edu.hdu.edu.cn通知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省级招生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则以国家、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