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参加高考的相关条件界定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为切实做好2017年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参加高考工作,便于明确界定相应的报名条件,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报名条件中时限的界定
如无特别说明,高考报名条件中涉及的年限计算一律按参加高考年度的9月1日起倒推计算。即参加2017年高考的考生,要从2014年9月1日算起。
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还须满足:截止到2014年9月1日,本人具有我区初中阶段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1年;家长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连续居住、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1年。
二、关于合法稳定住所的界定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所,包括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报名时需出示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证明材料,同时出具苏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在上述房屋实际居住起止时间的证明和高考报名条件所涉时段内各年度的用电用水缴费凭证(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也可提供由公安机关对其与家长核发的相应年度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自2017年起,租赁房屋必须是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三、关于合法职业的界定
(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须出具本单位的录(聘)用证明和工资证明,并提供相关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二)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和参保证明,并提供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并依法经营,须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纳税证明,并提供工商、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四)灵活就业,须出具现居住地苏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从业证明。
四、关于纳税及社会保险的界定
纳税证明包含以下几种:纳税人出具的旗(县、市、区)及以上税务机关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者企业生产经营所缴纳的各项税款的完税凭证;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免税者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以及税务机关相关证明。以上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加社会保险时长按自然年度计算,以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参保凭证为准。向前补缴的,以最后办理补缴手续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进行计算。
五、关于学籍与连续就读的界定
学籍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符合就读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考生必须连续就读。学籍或就读情况若有间断则不符合该界定。
在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的考生,须具有教育部门备案手续。
六、其他
(一)若考生满足以下条件,可对家长应具备报考条件中的纳税或社保适度从宽:考生小学、初中、高中均在内蒙古自治区具有学籍且连续就读,且符合相应盟市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的相关升学规定。对此类考生就读经历的审核,必须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不得交由考生自行完成。
(二)报名时,考试类型选择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的考生,对考生家长具备的条件暂不做要求。
(三)对低保户子女考生家长不做纳税或社保方面的要求,但低保户子女考生家长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低保证明。
(四)本人与其家长户籍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的考生,须提交其《出生医学证明》。若无《出生医学证明》,则须提交由家长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两者关系证明。
(五)对由父母以外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考生,须由有关部门提供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相关证明,同时出具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六)若考生家长务工流入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保或纳税缴纳地与考生本人所具有学籍及连续就读的高中阶段学校不在同一盟市,则不予认定符合报名条件。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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