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经拱墅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拱墅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现将拱墅区2016年下半年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未在下列公告名单中的申请人员,不符合所申请的教师资格条件,不予认定所申请的教师资格。
认定具有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请携带身份证于12月6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到拱墅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领取证书和相关材料。(地址:湖墅南路460号仓基新村内,拱墅区教师进修学校,联系电话:张纯 88907207 )
不予认定所申请的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也请于上述时间、地点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相关材料。
本人不能亲自来的,代办人必须凭委托书(双方签字)、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领。
谢谢您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拱墅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