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创建于1956年,前身为青海师范专科学校,1958年扩建为青海师范学院,1984年更名为青海师范大学。1997年,因青海省高校布局结构调整,青海师范大学与青海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新的青海师范大学。2000年、2001年、2004年,青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青海水利学校(部分)、青海银行学校相继并入青海师范大学。
学校以“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使命,坚持“以生为本、以师为尊”的办学理念,以“勤学修德、为人师表”为校训,以“培养基础教育师资以及推动国家、民族与人类文明进步的合格公民和创新型应用人才”为办学宗旨,以“建设教师教育和民族教育为主要特色的应用型综合大学”为发展目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和民主管理,完善学校治理结构,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实现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青海师范大学,简称青海师大;英文译名为Qinghai Normal University,缩写为QHNU。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38号。学校设有城西校区、城北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举办、青海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需经举办者批准。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完善对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着力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青海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八条 学校健全师生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和帮扶救济机制,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法办学,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严禁在校园传教和举行宗教活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根本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二)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选聘和引进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根据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决定内部收入分配,建立绩效激励机制。
(三)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设施建设。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及受捐赠财产,自主编制经费预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学校自主决定和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为基本教育形式,主要实施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和相关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并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质量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不断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评价方式,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重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科研基地和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谋发展,面向社会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利用学科、科研、人才、信息等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主动服务社会。
第十九条 学校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借鉴人类文明发展优秀成果,构建大学文化体系,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青海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青海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中国共产党青海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讨论通过和校长同意,校党委副书记可以负责部分行政事务,并向校长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的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发挥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其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总人数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从委员中产生,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也可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获得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在学院(系)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须经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对有关学术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其章程运行并履行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依据国务院有关学位委员会的规定遴选,总人数为不低于九人的单数,实行任期制,任期二至三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校长、主管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研机构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校内收入分配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相应职权。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系)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和工会组织。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学校章程和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开展活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实施。
(二)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校学生会主席及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
(四)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学生会为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相应职权。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系)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单位、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常设或非常设机构,根据学校规定或授权,履行相应职责,负责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举办、投资的或附属于学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定期向学校报告工作。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校属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以及负责人的任免,由校长办公会讨论提出,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院(系)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组织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享有相应的管理权限,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系)发展规划,进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等。
(二)制定、实施专业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四)提出学院(系)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学院(系)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五)负责学院(系)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六)负责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八)负责学院(系)的对外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活动。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院(系)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凡“三重一大”事项以及学院(系)履行职责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均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最高决策机构,依其议事规则研究决定本学院(系)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其议题由学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共同确定,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任)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成员由学院(系)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与议题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学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等正职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不应超过两届或八年。确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限,但延长年限不超过两年。
第四十六条 学院(系)党委(党总支)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四十七条 学院(系)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监督学校重大决议的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下属党组织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系)的宣传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学院(系)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同院长(主任)一起,做好学院(系)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学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学院(系)党委(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学院(系)党委(党总支)会议。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系)党委(党总支)成员,不是党员的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和与议题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九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系)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学生管理、学术交流合作等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系)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组织制定有关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教学评估检查、科研项目审核论证、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等工作。
(三)提出学院(系)内部机构设置建议方案和人员调配意见,负责学院(系)学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的工作。
(四)负责管理和使用学院(系)的经费、设备和资产。
(五)向学院(系)党委(党总支)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定期向学院(系)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报告工作。
(六)履行应由院长(主任)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院(系)务会由院长(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由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和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等组成,学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相关人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 学院(系)根据学校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学院(系)建设发展的需要,可在本学院(系)自主设立学系、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并报学校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校直属的或具有独立建制的各类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系)同等的权利,根据学校规定或授权开展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可以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跨学院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化体育、勤工助学以及学生社团等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六)接受学校提供的心理健康咨询、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事项。
(八)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学科研活动、校园文化、管理工作、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九)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国家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履行获得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各类资助时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思想品德合格,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相应学位。学生按规定可提前、延期毕业或结业。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制定学生管理规定,规范和引导学生日常行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荣誉体系和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表现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人生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等帮助,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六十条 学生可依法申请组织学生社团,经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后成立,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继续教育以及其他类型教育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岗位管理,按规定控制人员总量和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各类岗位及其高、中、初级岗位比例,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和合同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聘用。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定期注册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和其他形式的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其中技术工人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按聘用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取得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和岗位聘用机会。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涉及本人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考核评价、奖励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遵从学术规范。
(二)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做好本职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致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学习、成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制止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等,接受考核。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重视教职工职业发展,为教职工提升素质、履行职责提供教育培训以及必要的条件支持和政策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帮助教师提高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教师充分正当地行使教学、科研方面的专业权力,鼓励教师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创造性地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荣誉体系和奖惩制度,对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做出优异成绩或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确定绩效工资以及续订或解除聘用合同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落实国家有关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的规定,实行青年教师必须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制度。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内设组织机构开展或参与经营性培训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杜绝教师和其他人员利用自身特定职权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不得在校外营利性机构兼职。
第七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关于教职工退休退职的政策,维护和保障离退休教职工的权益。
第七十四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访学、进修等活动的其他科教工作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五条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双边或多边的合作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并可视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有关联盟和组织。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协议。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校外著名专家,学校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术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人选。
(二)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三)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四)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五)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六)履行学校规定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校友包括在青海师范大学及其合校前各相关单位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名誉博士、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建议,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技术培训等服务,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的发展建设。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 投入与保障
第八十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八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校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十四条 学校积极拓宽筹集资金来源渠道,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以及各类奖助基金等,不断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八十五条 学校弘扬捐资助学、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尊重捐赠者的捐赠意愿。
第八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察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后勤服务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校园基本建设投入,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八条 学校徽标外观呈圆形,中心图案为“师范”拼音缩写的变形,象征在朝阳中奋飞的凤凰;上半圆有“青海师范大学”黑体变体字样,下半圆有“QINGHAI NORMAL UNIVERSITY”英文字样。
第八十九条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名称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十条 学校校旗为红底黄色的长方形旗帜,居中上下印制学校名称及英文译名,左上角印制学校徽标。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青海师范大学校歌》。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日。
第九十三条 学校网址为http://www.qhn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所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均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五条 学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师生员工都必须遵从本章程,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九十六条 学校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清理学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七条 学校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或者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重大修改时,应当对章程进行修订。
学校章程的修订,需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或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青海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青海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