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经我校审核,录取时将在考生总分的基础上进行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下列多项加分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
1、根据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按科目进行级差加分,A级每科目加10分,B级每科目加5分,C级和D级均不加分。
2、高中阶段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个人荣誉的学生,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校级分别加50、40、30、20、10分。
3、高中阶段参加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大赛,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区)级、校级三等奖(体育个人项目前三名)以上的考生,分别加40、30、20、10、5分;
4、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考生,加30分。
5、获得国家、省级体育、艺术特长证书的考生,分别加30、20分。
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5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10分。
7、烈士子女加10分。
8、少数民族考生加3分。
9、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以上加分情况,经我校审核并在学校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执行。如照顾项目和政策有调整,以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的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