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18岁的呼格吉勒图因奸杀女子被判死刑。18年后,2014年12月25日内蒙古高级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做出再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对于“呼格吉勒图案”,请谈谈你的看法。
【解析】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曝出之后,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冤案已经得到纠正,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严肃追究,但冤杀的18岁少年呼格吉勒图却早已不在人世。“呼格吉勒图案”的产生让我们再次看到了我国司法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再到内蒙呼格吉勒图案,一次次冤假错案的发生使人们对政府的公信力、威信力及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产生怀疑,人们不禁要问,冤案为何一再发生,究其原因,我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畸形的政绩观及命案必破的扭曲司法理念作祟。破案率是公检法工作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标准。很多案件都是因为盲目追求破案率而忽略案件的真实性,部分司法人员不惜以造假、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来达到破案的目的,导致社会上一些弱势群体成为冤假错案的“替罪羊”。
第二,立法不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至今并未明确规定实行“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这就使得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缺乏制度上的约束,往往仅凭经验、感觉、甚至是巧合来判定案件。
第三,公、检、法三机关地位、职能不平衡,制约机制难以有效运行。现如今我国的司法模式是侦破靠公安机关,公诉靠检察院,审判靠法院。从理论上来讲,这样的模式可以使三大机构各司其职,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却出现了各机构“单打独斗”的局面,相应的监督也不完善,容易导致玩忽职守和冤假错案。
为重塑司法公信,建设法治型社会。政法部门在坚决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首先要不断完善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环节的“制度链”。从多方面强化对申诉权的保障,健全冤假错案及时纠正机制。其次,发挥律师在预防冤假错案中的重要作用,并出台与律师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的有关规定,从而保障律师充分行使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合法权利。最后,积极开展各项专项检查活动,畅通举报途径。对人民群众积极反映、举报的犯罪嫌疑人,一经发现及时查处。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热切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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