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05〕2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三)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五)指导会计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并对会计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六)组织开发、评估、推荐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七)组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地处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内的省级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八)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办法;
(九)负责对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和登记工作。
第五条 州、市财政局负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根据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辖区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州(市)所在地的省(除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外)、州(市)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四)指导和督促所属县(含市、区,以下简称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组织本辖区内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指导本辖区内会计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并对会计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和登记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本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根据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定具体工作规划或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县(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检查和督促本县范围内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指导本县会计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规范培训市场,并对会计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四)指导乡、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与有关部门做好乡(镇)、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
(五)负责对本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和登记工作。
第七条 省、州(市)、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直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一)根据同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具体规划或计划,落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直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所属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第八条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隶属云南省管理的中央驻滇单位(含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05〕29号)第五条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级次,分别由省、州(市)、县财政部门管理。
第九条 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无主管单位人员,其继续教育,由居住地的县财政局管理。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