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针对近期多地食用穿山甲事件,国家林业局2月15日发布微博正式回应:中国此前法规仅对捕杀和交易野生动物者处罚。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今后在中国“吃野味”不仅受社会监督,也将面临法律追责。
华商报发表杨鹏的观点:某种意义上,对于才生效实施仅仅两个月的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而言,这是一次以案说法、以案普法的良机——告知公众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到底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有哪些新的改变和要求,避免有人稀里糊涂地成为违法者。还记得2015年的“大学生掏鸟窝案”事件吗?别说那位大学生一开始不知道自己猎捕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连起初替大学生喊冤的围观者,也全都忘记了这个世界上还有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存在!今后如果有人因为管不住嘴巴吃了某种野生保护动物也“进去”了,莫要奇怪,违法必究,这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务必需要最大程度地将“‘吃野味’面临法律追责”及时普及和传播开来。那些钟爱“野味”的食客们,为了野生动物和自己考虑,要管住自己的嘴巴。
小蒋随想:对于吃珍稀野生动物,某些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珍稀、高价是吃野生动物的人炫耀的标签。某些人未必不知道捕杀贩卖珍稀野生动物违法,以往吃珍稀野生动物则有从侧面挑战乃至逾越法律的意味,表露出一些吃货的畸形与丑陋心理。所以,才有了“穿山甲公子”连吃带炫耀,他觉得这是在彰显身份地位,是高人一等。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吃野味也纳入违法范畴,符合“没有买与吃就没有伤害”的规律,买与吃的人理当受到法律惩处,而不是逍遥法外。司法机关应当让吃珍稀野生动物的人自食苦果,才能体现法律不是吃素的,以儆效尤。某些人不要妄图以“不懂法”脱罪,法律不会因为某些人嘴上说“不懂”而放纵。何况,如今有关方面的普法与释法已说得很明白,就别想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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