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概述】
近日,国家卫计委下发的“二、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征求意见稿引发较大的争议。该标准拟在医院“服务质量”一节规定:三级医院住院患者死亡率0.8%,住院手术死亡率1.4%。;二级医院住院患者死亡率0.4%。;住院手术死亡率0.28%。此条规定引起许多业内人士和市民的纷纷吐槽。
【点评】
医院的综合医疗服务能力不仅体现在整体的医疗水平、服务质量还包括家属的主观评价等多个方面,其评价标准也应该是具备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公平性的综合性指标体系。将死亡率纳入衡量医院综合医疗服务能力的考核标准中,无论是在操作层面还是在科学层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操作层面上,这样的评价标准可能加剧医患之间的矛盾。医院为了降低死亡率,可能采取多种措施来避免患者死在医院,或者收治本不需入院的常见病患者来“稀释”死亡率和提高床位率;此项政策也可能影响医生的施救方式,随之带来的可能是过度医疗、大处方、医疗贿赂等多种问题,导致本就紧张的医患关系进一步恶化。
科学层面,客观的、“事实上的”死亡率反映的是当前医疗条件下住院和手术治疗的平均情况,而作为考核指标,则需要考虑科学性、可比性、差异性等因素。在理想化的同等条件下,患者死亡率的差异确实有可能反映医院在医疗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但这样的同等条件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同为三等医院,可能某家医院在当地影响力更大,收治危重病人的比例要远高于同类医院,这样其住院患者的死亡率也就较高,或者某种专业医院如肿瘤医院,与一般医院的患者死亡率情况也会有较大差异,而如果某家医院承担重大意外事故的紧急救治任务,其患者死亡率在短时间内都可能会有明显提升。基于这些广泛存在、无法平衡的差异性考虑,显然,将患者死亡率作为衡量医院医疗能力的指标是行不通的。
医院医疗服务应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既需要考察患者及家属的主观评价,也需要有更专业、客观的指标标准,但像患者死亡率这样的“客观指标”,虽然体现了某些目标优先的行政思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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